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李洪濤)消費者想到購買一套售價七八十萬元的商品房,竟被索取8萬至12萬元不等的“居間服務費”。近日,郭先生等多名消費者向吉林省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收取“居間服務費”。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消費者投訴
未告知收取居間費
2018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紅大匯誠售樓中心3號樓定購了一套面積97平方米的商品房。售樓人員說房屋總價約87.5萬元,單價約0.9萬元/平方米。當日,郭先生以貸款方式購買此房。在銷售人員引導下,他通過POS機刷卡交了12萬定金。紅大匯誠售樓中心開具了一張12萬未加蓋公章的“居間服務費”。當時,郭先生僅僅以為這是購房定金款的收據。
同年11月6日,郭先生到該售樓處交了首付款55.91萬元,並開具了首付房款收據。郭先生同時辦理購房貸款20萬元,總房款合計87.5971萬元。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今年8月,開發商通知郭先生領取購房發票。在領取發票時,他發現,發票上房款總價是75.5萬元。經詢問,財務人員告知,有12萬元款項在刷卡時轉給了長春市升科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第三方代理公司,所以不提供這12萬元的購房發票,此筆款項不作為購房款。對此,開發商沒有給出任何解釋。
紅大匯誠售樓中心。李洪濤攝
此時,郭先生才注意到,購房合同中显示房屋單價0.7808萬元/平米,房屋總價75.5萬元。購房過程中,有關轉給第三方代理公司款項一事銷售人員從未提及,購房合同上也沒明確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間服務費”相關事宜。面對眼前出現的狀況,郭先生感到十分不解。
無獨有偶,還有幾名消費者在購買紅大匯誠售樓中心的房屋時,也被收取了高額“居間服務費”。
日前,在長春市消協辦公室,消費者韓先生談到自己的購房經歷時顯得情緒激動。據韓先生介紹,2018年11月2日,他在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定購買商品房一套,售樓員稱該房總金額為85萬元。當日,韓先生刷卡支付1萬元定金。同年11月5日,他到售樓處刷卡支付首付款38.91899萬元,共支付房款現金39.91899萬元,辦理貸款45萬元。
今年9月初,開發商告知消費者簽訂合同。韓先生這才發現購房合同中,購房款金額及開具購房款發票是75.0925萬元,所交納的錢款與合同及發票所寫明的錢數不一致。韓先生到售樓中心交涉,被告知所交的錢款中,有8萬元是“居間服務費”,並已開票據,該費用不能算作房款,屬於中介公司的服務費用。韓先生查看當時的刷卡交費票據,發現8萬元“居間服務費”是被長春市升科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收取,服務費票據沒有收款單位的章。“因是在銷售中心購房交款,也沒有人說明,所以一直認為費用都是銷售中心收取的房款。”韓先生說道。
多名購房的消費者認為,開發商售樓中心的上述行為,屬於欺騙行為。
記者調查
消費者獲退多收款
近日,開發商長春紅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孫副總經理來到長春市消協,就郭先生等多名消費者的投訴情況進行說明,並就如果解決這些投訴進行了交流。
孫副總經理表示,近幾年,該公司將主要精力放在開發等前期環節上,商品房銷售都是委託相關公司進行。該公司給銷售公司較高服務費用,同時約法三章,特別是房屋銷售價格事關利益問題,公司做出了不允許邁入紅線區的明文規定,並約定了違約責任。對銷售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公司決不姑息,也不允許再有同樣問題發生在該公司開發的樓盤中。對於消費者的投訴,孫副總經理表示,將退回多收取消費者的購房款,並承擔多收費用相關利息。
截至記者發稿時,投訴所涉及到的多收費款及利息,已全部退還給郭先生等消費者。
專家觀點
變相漲價涉嫌違規
日前,長春市消協秘書長鍾萍表示,開發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問題,態度端正,將涉及到同類問題購買者一併解決,同時,還應加強管理,避免違法違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再次發生。另外,希望地產公司與消協組織建立糾紛互通解決對接機制,共同努力營造和諧的消費環境。
據了解,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着力解決當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吉林省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定: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公示后,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要重新申報備案。按照《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件要求,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有關專家表示,開發商作為出售方向買受方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本就是其義務,而其向購房人虛報價格,一房兩價,將商品房出售價格劃分為專款價(服務費)和合同價,額外在商品房標價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專款價(居間服務費),實屬變相漲價,規避法律和政府規定來達到多牟利的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吉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屬於違規行為。此外,樓盤額外收取服務費屬於“陰陽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超出房款的部分,不在合同之內,不屬於雙方約定內容,屬於單方面強制行為,規避了當地調節房價的公共政策,又涉嫌偷逃稅款,因此不受法律保護。(李洪濤)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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