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彙整: 2020 年 2 月

規範服務解糾紛 廣東將制定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

  中國消費者報深圳訊(記者黃劼)養寵物的人多了,寵物美容服務行業消費糾紛也多起來。近日,記者從深圳召開的中國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大會上獲悉,廣東省消委會、深圳市消委會和廣州市消委會將聯合廣東省寵物美容協會制定《中國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該標準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規範行業的效果。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深圳市消委會了解到,目前,深圳市消委會接到不少關於寵物美容服務的消費投訴,寵物美容服務行業消費投訴主要存在的問題有:服務產品質量不合格、服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服務不規範、存在霸王條款等,其中涉及服務不規範的投訴佔總投訴量的近五成。

  深圳消費者徐先生投訴深圳一家寵物美容機構強制籤訂寵物風險責任書,其中規定不管寵物是否健康,只要超過一定年齡,在等待和洗浴的過程中,寵物美容機構對寵物的安全均不負責。且在消費者購置洗澡卡時,寵物美容機構並沒有事先聲明,事後卻要求消費者簽訂不平等風險責任書來規避風險。消費者認為此責任書對消費者來說不公平,寵物危險可能由服務人員操作不規範造成,寵物美容機構應對寵物洗浴服務中的失誤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寵物行業存在的消費糾紛,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楊淑娜認為,目前的寵物行業市場存在着參差不齊和雜亂無章的現象,不僅需要相關部門的有效管理和監督,還需要業內人士共同來維護,拒絕低劣產品進入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寵物美容協會會長鄭漢偉認為,寵物行業在國內還處於發展初期階段,除了農村農業部頒發的《動物飼料管理辦法》外,其他涉及寵物服務、培訓、用具、工具的都沒有管理標準。

  在這次大會上,參與制定該標準的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消費行為調查部總監董亮,對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的背景做了介紹,針對如何規範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履行,發表了相關的見解。

  廣東省消委會、深圳市消委會和廣州市消委會,以及寵物協會等組織、寵物行業專業院校、寵物美容培訓機構、廣東省寵物美容協會,在這次大會上成立了“中國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委員會”,並啟動了中國寵物行業美容護理標準委員會成立儀式。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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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公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已於2019年12月16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肖亞慶
2019年12月31日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2019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檢查、審核、評議、糾正等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執法監督應當堅持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六)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

  (七)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落實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 執法監督主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

  (二)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聽證;

  (四)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五)行政複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考核;

  (八)執法案卷評查;

  (九)法治建設評價;

  (十)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第七條第(六)項至第(八)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和法制機構單獨或者共同實施。

  本規定第七條第(九)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實施。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一)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重要執法制度的實施情況;

  (三)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

  (四)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移送的執法事項;

  (五)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執法檢查的統籌安排,統一制定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專項執法檢查事項。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執法評議考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行為是否規範;

  (三)執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執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評議考核,應當確定執法評議考核的範圍和重點,加強評議考核結果運用,落實評議考核獎懲措施。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七)案卷的製作、管理是否規範;

  (八)需要評查的其他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行政許可案卷評查: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實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製作、管理是否規範;

  (八)需要評查的其他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事項,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對本級和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治建設情況進行評價。

  法治市場監督管理建設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執法監督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開展問卷調查,組織第三方評估;

  (四)現場檢查、網上檢查、查看執法業務管理系統;

  (五)走訪、回訪、暗訪;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情況及相關數據。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情況及相關數據。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的信息化建設,實現執法監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執法監督的情況及時進行匯總、分析。相關執法監督情況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后,可以在適當範圍內通報。

  第十六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法定執法職責中存在突出問題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約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能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書後,應當於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後,經過調查核實,認為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決定書,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期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糾正。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執法監督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糾正相關行為,並於糾正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糾正情況。

  第二十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執法監督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查並答覆。

  第二十一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進工作的要求。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執行執法監督通知書、決定書或者意見書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監督中,發現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需要追責問責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容錯機制,明確履職標準,完善盡職免責辦法。

  第二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實施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9號公布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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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解讀

細化完善執法監督相關規定 推動執法監督工作落實落地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解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2號令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執法監督全過程作出系統詳實的規定,對於推動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起草背景

  市場監管總局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市場監管各項工作。《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等法治建設的重要文件均對強化執法監督提出了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數量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一旦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既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威。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規範市場監管執法行為,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統一的執法監督規定。

  《規定》列入了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立法工作計劃。2019年5月,在研究吸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並借鑒地方執法監督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總局法規司起草了《規定》初稿,及時徵求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意見,並3次徵求總局各司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意見。2019年9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0月,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21個省級、副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法制機構對《規定》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42條,在對爭議焦點問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規定》草案,於12月16日經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第1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起草思路

  (一)堅持原則方向和突出重點。《規定》一方面通過規定執法監督的立法目的、概念定義、監督原則,明確執法監督的原則方向。另一方面,《規定》主體內容圍繞執法監督的方式展開,既保持規章內容完備又突出重點。對已有明確規定的,如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和聽證等內容不再贅述;對尚未有明確規定的,如專項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考核等內容做出詳細規定。

  (二)統籌改革、傳承和融合的關係。在適應改革方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市場監管事業提出的新要求,加入公平競爭審查、“三項制度”等內容。在傳承方面,《規定》吸收原工商和原質監關於執法監督的部分規定,將多年來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內容予以保留。在融合方面,既考慮不同條線和各部門之間開展執法監督的特點,又結合機構整合後市場監管部門職能融合的需求,堅持執法監督的原則方向又保留一定彈性。

  (三)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同於過去,《規定》明確了在執法監督后的監督部門可採取的措施,針對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文書。針對層級監督和同級監督進行區分,規定了不同的后處理手段。在可操作性方面,規定了文書的執行程序和被監督部門的異議權利和程序。

  三、主要內容

  (一)區分層級監督和同級監督及其後處理措施

  關於層級監督,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執法監督活動。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監督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問題的,經批准,可以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也可以約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書後,應當於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經過調查核實屬實的,經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決定書,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期糾正,並於糾正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糾正情況;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糾正。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執法監督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查並答覆。

  開展層級監督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可以向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進工作的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與層級監督相對應,同級監督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執法監督活動。開展同級監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發現存在相關問題時可採取通報、糾正兩種處理措施。

  關於層級監督和同級監督的責任落實方面,《規定》明確了相關的糾錯機制。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執行執法監督通知書、決定書或者意見書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處分。同時,不論層級監督還是同級監督,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需要追責問責的,都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二)完善細化執法監督內容和方式

  《規定》在堅持傳承與改革的前提下,確立了9項執法監督內容和10種執法監督方式,監督內容與方式之間相互對應。執法監督的內容體現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基本涵蓋市場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大體可劃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執法有關的三類行為。與過去相比,《規定》增加了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

  第一,將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作為執法監督的內容之一,是綜合考慮不同條線執法存在差異性而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對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開展監督,符合《規定》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這一立法目的的要求。

  第二,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 號)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要求,將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新增為執法監督的內容之一,進一步推動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好公平競爭審查職責,規範出台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三,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將“三項制度”實施情況納入執法監督的內容,充分發揮“三項制度”對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

  第四,與執法監督內容相適應的,《規定》將執法監督方式確定為10種:一是針對抽象行政行為,採取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等監督方式;二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採用行政處罰的審核、聽證、行政複議等監督方式;三是明確列舉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其他監督方式,如專項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考核、執法案卷評查、法治建設評價等。新增了公平競爭審查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作為執法監督的方式,與執法監督的內容相適應。

  第五,與過去相比,《規定》增加重要執法制度的實施情況,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移送的執法事項,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作為專項執法檢查的內容,擴大了檢查的覆蓋面,提高了檢查的靈活性;並強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專項執法檢查的統籌安排,統一制定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專項執法檢查事項。同時,《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評議考核的事項內容,指出要加強評議考核結果的運用,落實評議考核獎懲措施。在案卷評查方面,《規定》基本延續了關於行政處罰和許可案卷評查的評查事項,並規定其他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事項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與建設法治政府相呼應的,《規定》將法治建設評價作為執法監督的方式之一,規定法治市場監督管理建設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三)明確執法監督的職責分工及相關措施

  《規定》明確了執法監督的職責分工。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就總局而言,總局各有關業務司局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法規司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在不同機構可採取的執法監督方式上,專項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考核、執法案卷評查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和法制機構可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的,法治建設評價則由法制機構實施。

  執法監督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各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各司其職。《規定》提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將執法監督工作規範化、日常化,另一方面則是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協調機制,有效解決執法監督工作的相關爭議。

  《規定》將執法監督的措施統一歸集至一條,在執法監督各個方式的條款中不再單獨作出規定,便於執法監督人員根據監督工作實際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在吸收原工商和原質監規定措施的基礎上,《規定》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的內容,增加第三方評估、走訪等作為執法監督措施。同時,根據起草過程中徵求匯總的各項意見建議,新增網上檢查、查看執法業務管理系統等執法監督的措施。

  (四)加強執法監督的信息化建設

  《規定》延續執法監督工作報送制度,對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相關數據也提出了報送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推進信息共享的要求,為儘快與司法部主建的全國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對接,做到數據的互通互聯,《規定》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的信息化建設,實現執法監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五)關於盡職免責規定

  中辦《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督察的通知》都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容錯機制,寬容幹部工作中出現的失誤錯誤,做到“三個區分開來”。在《規定》徵求意見階段,基層市場監管部門關於增加盡職免責規定、明確履職評判界限的意見較為集中。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回應基層執法人員關切,《規定》在第二十四條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容錯機制,明確履職標準,完善盡職免責辦法。 (作者: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 劉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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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重點問題解答

  問:為什麼要制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答:一是中央文件有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等法治建設的重要文件,均明確提出要加強執法監督。二是執法實踐有需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一旦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既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威。三是制度空白要填補。機構整合后,急需填補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缺乏統一規範執法監督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問:《規定》中的執法監督是什麼含義?《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答:《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主要包括層級監督和同級監督。具體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檢查、審核、評議、糾正等監督活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規定》明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實施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

  問:執法監督由什麼機構來實施?

  答:執法監督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各相關機構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各司其職。《規定》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問:執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經過全面梳理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尤其是執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規定》將執法監督內容確定為九項: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問:執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與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相適應,《規定》將執法監督方式確定為十項: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聽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複議;專項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考核;執法案卷評查;法治建設評價;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問:怎樣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答:根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執法檢查加強統籌安排,統一制定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專項執法檢查事項。同時,《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重要執法制度的實施情況;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移送的執法事項;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其他需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事項。

  問:怎樣開展執法評議考核?

  答:根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評議考核,應當確定執法評議考核的範圍和重點,加強評議考核結果運用,落實評議考核獎懲措施。同時,《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行為是否規範;執法制度是否健全;執法效果是否良好;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問:怎樣開展執法案卷評查?

  答:《規定》對如何開展行政處罰案卷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針對行政處罰案卷,主要評查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案卷的製作、管理是否規範等。針對行政許可案卷,主要評查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實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案卷的製作、管理是否規範等。同時,《規定》明確對其他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事項,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問:對於法治建設評價,《規定》是否明確了具體操作辦法?

  答:《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對本級和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治建設情況進行評價。法治市場監督管理建設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保障執法監督的開展?

  答:根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執法監督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開展問卷調查,組織第三方評估;現場檢查、網上檢查、查看執法業務管理系統;走訪、回訪、暗訪;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問:針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答:針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規定》明確了通報、約談、糾正等處理方式和程序。一是相關執法監督情況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后,可以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二是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法定執法職責中存在突出問題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約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三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問:《規定》設置了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決定書、執法監督意見書三種文書,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能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後,經過調查核實,認為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存在前述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決定書,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期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糾正。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進工作的要求。

  問:《規定》從何時開始正式施行?

  答:《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9號公布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作者: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 彭新民)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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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見 涉“校園貸”在校生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記者帶你了解相關權益保護措施——

  堅決糾正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

  首先,意見明確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其次,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對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如果其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應對相應價值部分進行查封,等等。

  嚴禁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意見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對於股票已經被質押,並且本案申請執行人並非質權人的,最高法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以防範和解決質押股票超標的凍結問題。

  規定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情形

  意見規定各地法院對於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1個月至3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採取懲戒措施;未履行的,再採取。最高法還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對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其本人或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等一些情形,需緊急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在校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不納入失信名單

  意見明確了不得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中規定,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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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買票怎樣更省心?提防搶票陷阱平安出行

  “發送失敗,請先添加對方為好友。”看到手機屏幕上的這句話,林耀意識到自己落進了春運買票的陷阱里。為了買到回家的票,林耀添加了搶票群里一位自稱有“內部渠道”的黃牛,收到火車票訂單截圖后,林耀將錢轉給黃牛,沒想到卻被拉黑,後來才發現原來訂單截圖也是合成的。

  春節臨近,春運車票一票難求,訴諸黃牛、第三方搶票軟件等的旅客不在少數,而黃牛不一定靠譜、搶票軟件也存在風險。為緩解春運壓力,有關部門發布了相關文件,12306購票系統也優化了購票服務能力,切實方便旅客出行。

  春運搶票防套路

  “最近一段時間,許久不見的好友在微信里發來了加速搶票的小程序,朋友圈裡求掃碼加速的截圖也是一張接着一張。”北漂青年小謝告訴筆者,身邊的朋友們大多使用搶票軟件來購票。

  第三方搶票軟件大面積撒網,可以選擇多個出發日期、多個車次、多種坐席,實行24小時余票監控,自動為用戶搶票,幫助使用者節約不少時間和精力。但許多用戶發現,便捷性之下,潛藏着不少風險。

  “安心搶”“購買加速包,可達光速”“購買會員,享平台最快VIP速度搶票”……使用過搶票軟件的人,一定對這些具有誘惑性的話語不陌生。許多加速包都是默認選中的,價格從10元到近百元不等。

  “我在開票幾天前就預訂了,把當天的所有車次全部選中,家附近的目的地也全都選了,還多買了幾站。”在京工作的石玉青要購買回河南的返鄉車票,為了搶票軟件承諾的更高成功率,購買了加速包,卻仍然未能搶到票。

  據專家分析,無論搶票軟件的刷票頻率有多高,能否搶到火車票,還是要取決於12306網站是否有餘票放出。此外,為了維護公平的售票環境,12306官網有風險防控系統,如果有用戶頻繁訪問服務器,會被視為非正常操作,高危用戶將被攔截甚至被列入黑名單,因此,高速訪問也伴隨一定的風險。

  更令人擔憂的是個人信息泄露的隱患。搶票軟件大多要求綁定12306賬號,這樣,用戶的真實姓名、手機號、出行信息,以及常用聯繫人的相關信息都有被泄露的風險。2018年末,有人在網上發布了售賣12306旅客信息的帖子,宣稱共有60萬個賬號泄漏,涉及410萬名旅客信息。12306官方發表聲明,網傳的賬號密碼等信息均為旅客登錄第三方平台時所泄漏。

  此外,用戶反映,一些不良搶票軟件還有退款不順暢、挾帶木馬病毒、誘導下載賭博軟件等問題。

  多方緩解購票難

  春運體驗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關於全力做好2020年春運工作的意見》正是為了保障人民春運期間安全便捷出行。

  如推行回空方向列車票價優惠措施,提倡“反向春運”。在昆明工作的一位東北女士對“反向春運”表示贊成:“我們的老人都在東北,昆明這邊舒服。老人們在老家不知道我生活得怎麼樣,也會擔心。來看一下我生活的地方,跟我待一段時間,這樣會很好。”

  《意見》還明確指出12306購票系統在緩解春運壓力方面的重要作用。鐵路部門要進一步強化12306網站技術防控,發揮候補購票等有效手段。

  此次,12306做出了許多新優化,比如放開互聯網24小時登陸、查詢、用戶信息維護功能,縮短互聯網車票止售時間至25分鐘,延長互聯網售票系統服務時間,由原來的晚上11點延長至11點半,等等。

  另外,12306系統的候補售票功能已覆蓋所有車次。有了候補購票服務,旅客可在所需車次、席別無票的情況下,在線“預訂”因加開列車、退票等原因退回票倉的票,相當於“官方撿漏”。

  筆者2019年12月26日在12306客戶端上查看2020年1月22日從北京南到杭州東的G33次列車時,發現各種類型座位都無餘票。點擊二等座的候補選項之後,系統提示最多可以添加4個候補需求,並且显示了候補的人數情況,使用體驗非常棒。

  據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消息,2019年12月24日,候補購票訂單兌現34.6萬筆,車票43.3萬張,前一日已發列車車票候補兌現率達78.5%。採訪中,不少人表示通過候補購票功能買到了回家的票,官方渠道候補購票誠信可靠,不收取額外費用,省心又溫馨。

  旅客還請擦亮眼

  2020年春運全國旅客發送量預計將達到約30億人次,其中鐵路4.4億人次。專家表示,在有關部門加強對搶票軟件的監管之外,對於旅客而言,提防搶票陷阱、平安出行非常重要。

  首先,要認準官方購票渠道,通過12306官網或手機客戶端、訂票電話、或車站售票廳等正規渠道購買車票。見識了造假技術的逼真性,林耀表示:“‘內部’搶票太不靠譜了,這次算花錢買個教訓,今後還是在12306系統買票,求個心安。”

  若事務繁忙,沒有時間守着放票時間點購票,那麼在使用第三方軟件時,用戶要處處留意。全國價格監管平台12358的工作人員此前表示,有償搶票服務屬於市場行為,只要為消費者提供自願選擇權並明碼標記,就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因此,用戶可以根據自己需求購買“加速包”,但在付款之前,一定要仔細核對第三方搶票軟件上的票價和官方票價,檢查費用明細,警惕附加費用。

  此外,若收到改簽、退票等類似的莫名短信或鏈接,應該及時核對官方網站或官方客戶端上的信息,還可以通過鐵路官方客服電話12306進行諮詢。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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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11批次食品不合格 檢出微生物污染等問題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賈珺)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取肉製品、食用農產品、水產製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茶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及相關製品、蛋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豆製品、方便食品、蜂產品、糕點、罐頭、酒類、糧食加工品、乳製品、食糖、蔬菜製品、薯類和膨化食品、水果製品、速凍食品、糖果製品、特殊膳食食品、調味品、飲料和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等25大類食品497批次樣品(產品抽檢結果可查詢https://sac.nifdc.org.cn/),發現肉製品、食用農產品、水產製品、嬰幼兒配方食品4大類食品11批次樣品不合格,檢出微生物污染、農獸葯殘留超標、其他化學污染物超標、食品添加劑超範圍使用、營養指標與標籤標示值不符等問題。

  微生物污染問題

  淘寶家湘味好(經營者為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超三好食品批發部)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山東康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新泰灌肚,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農獸葯殘留超標問題

  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眾源海鮮凍品店銷售的鱸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貴州貴浩千潤商貿有限公司喜樂購超市銷售的、來自貴州省貴陽数字化禽蛋配送中心的雞肉(烏雞),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小林活雞店銷售的烏雞,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天津市寶坻區紅宇魚店銷售的鯽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鹽池縣民生水產店銷售的烏雞,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鹽池縣張雲財活雞經銷店銷售的烏雞,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高新辦事處振華集貿市場蔬菜攤區(經營者:熊權)銷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其他化學污染物超標問題

  京東海邊人食品旗艦店(經營者為山東省青島翰婧經貿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店)銷售的、標稱山東省青島東鵬海邊人經貿有限公司生產的鱈魚片,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

  食品添加劑超範圍使用問題

  天貓外婆橋食品旗艦店(經營者為浙江海爾寶水產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浙江天和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白公魚乾,經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檢驗發現,其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浙江天和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複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營養指標與標籤標示值不符的問題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培育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湖南省澳滋營養品(長沙)有限公司代理的、AUSTRALIAN DAIRY PARK PTY LTD生產的澳滋幼兒配方奶粉(原產國:澳大利亞),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其中維生素A檢出值低於產品標籤標示值。湖南省澳滋營養品(長沙)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檢,經深圳海關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複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市場監管總局已責成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東、湖南、貴州、寧夏等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處置工作,查清產品流向,採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企業採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開,並向總局報告。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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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抽檢51種產品 雨靴超六成不合格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近日,市場監管總局通報的2019年童鞋等5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情況显示,本次共抽查6350家企業生產的6789批次產品(不涉及出口產品)。其中,15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1批次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對6336家企業生產的6774批次產品進行了檢驗,檢出82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2.2%。

  童鞋。抽查了4個省(市)90家企業生產的90批次童鞋產品,其中1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6.7%。不合格項目涉及鄰苯二甲酸酯、重金屬總量(砷、鉛、鎘)、外底耐磨性能、外底硬度。

  兒童及嬰幼兒服裝。抽查了12個省(市)199家企業生產的201批次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產品,其中2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4.4%。不合格項目涉及甲醛含量、pH值、耐濕摩擦色牢度、纖維含量、繩帶要求、附件抗拉強力。

  背提包。抽查了9個省(市)90家企業生產的90批次背提包產品,其中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6%。不合格項目為振蕩衝擊性能。

  輪滑鞋。抽查了5個省(市)30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輪滑鞋產品,其中3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0.0%。不合格項目為制動器。

  雨靴。抽查了10個省(市)31家企業生產的31批次雨靴產品,其中1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61.3%。不合格項目涉及拉伸強度、拉斷伸長率、粘合強度、磨耗量。

  眼鏡架。抽查了9個省(市)177家企業生產的300批次眼鏡架產品,其中4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6.3%。不合格項目涉及方框法水平鏡片尺寸偏差、片間距離偏差、鏡腿長度偏差、抗汗腐蝕等。

  游泳眼鏡。抽查了7個省(市)26家企業生產的28批次游泳眼鏡產品,其中11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9.3%。不合格項目涉及紫外性能、頂焦度允差(球鏡頂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球鏡頂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柱鏡頂焦度偏差)等。

  太陽鏡。抽查了5個省(市)146家企業生產的200批次太陽鏡產品,其中20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0.0%。不合格項目涉及可見光透射比、鏡架要求(抗汗腐蝕)、光透射比相對偏差、標誌等。

  衛生紙。抽查了22個省(區、市)151家企業生產的160批次衛生紙產品,其中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8%。不合格項目涉及細菌菌落總數、柔軟度、抗張指數、橫向吸液高度。

  潜水電泵。抽查了18個省(區、市)516家企業生產的542批次潜水電泵產品,其中5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0.3%。不合格項目涉及接地措施、電泵引出電纜、效率、安全標誌等。

  水泵(地面泵)。抽查了12個省(市)172家企業生產的191批次水泵(地面泵)產品,其中11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8%。不合格項目涉及接地裝置,規定點效率,規定點流量、揚程,汽蝕余量等。

  有機肥料。抽查了22個省(區、市)200家企業生產的200批次有機肥料產品,其中2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2.5%。不合格項目涉及總養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質量分數、有機質的質量分數、酸鹼度等。

  建築用絕緣電工套管。抽查了22個省(區、市)235家企業生產的240批次建築用絕緣電工套管產品,其中3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5.4%。不合格項目涉及抗壓性能(載荷、卸荷)、衝擊性能。

  混凝土輸水管。抽查了26個省(區、市)489家企業生產的500批次混凝土輸水管產品,其中1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8%。不合格項目涉及保護層厚度、外壓荷載、外表面裂縫、露筋。

  建築用外牆塗料。抽查了21個省(區、市)180家企業生產的180批次建築用外牆塗料產品,其中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3%。不合格項目涉及遊離甲醛含量、對比率、耐洗刷性。

  新型牆體材料(磚和砌塊)。抽查了29個省(區、市)200家企業生產的200批次新型牆體材料(磚和砌塊)產品,其中6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4.5%。不合格項目涉及強度等級/強度級別、抗凍性等。

  非接觸式水嘴。抽查了7個省(市)50家企業生產的50批次非接觸式水嘴產品,其中28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6.0%。不合格項目涉及控制距離、水擊性能、斷電保護等。

  中密度纖維板。抽查了14個省(區)90家企業生產的90批次中密度纖維板產品,其中1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8.9%。不合格項目涉及靜曲強度、內結合強度、吸水厚度膨脹率、甲醛釋放量。

  刨花板。抽查了17個省(區、市)91家企業生產的91批次刨花板產品,其中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6.6%。不合格項目涉及2h吸水厚度膨脹率、甲醛釋放量。

  便器壓力沖洗閥。抽查了6個省(市)62家企業生產的62批次便器壓力沖洗閥產品,其中1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25.8%。不合格項目涉及水擊、沖洗性能、防虹吸性能等。

  陶瓷片密封水嘴。抽查了8個省(市)181家企業生產的183批次陶瓷片密封水嘴產品,其中24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3.1%。不合格項目涉及管螺紋精度、流量、表面耐腐蝕性能等。

  地漏。抽查了8個省(市)83家企業生產的84批次地漏產品,其中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8.3%。不合格項目涉及排水流量、耐腐蝕性能、密閉性能、防返溢性能。

  建築防水卷材。抽查了22個省(區、市)178家企業生產的180批次建築防水卷材產品,其中2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3.9%。不合格項目涉及可溶物含量、低溫柔性、熱老化等。

  水泥。抽查了30個省(區、市)349家企業生產的349批次水泥產品,其中30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8.6%。不合格項目涉及三氧化硫、氯離子、強度、水溶性鉻(Ⅵ)。

  合成樹脂乳液內牆塗料。抽查了26個省(區、市)299家企業生產的300批次合成樹脂乳液內牆塗料產品,其中1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0%。不合格項目涉及遊離甲醛、低溫穩定性、對比率、耐洗刷性。

  陶瓷磚。抽查了12個省(區、市)297家企業生產的301批次陶瓷磚產品,其中1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的300批次產品中,38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2.7%。不合格項目涉及尺寸、吸水率、破壞強度、斷裂模數、放射性核素限量。

  消防應急燈具。抽查了9個省(市)60家企業生產的60批次消防應急燈具產品,其中2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3%。不合格項目涉及一般要求(應急標誌燈具表面亮度),充、放電耐久性能,耐壓性能。

  可燃氣體探測器。抽查了14個省(市)50家企業生產的50批次可燃氣體探測器產品,其中10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20.0%。不合格項目涉及報警動作值試驗、方位試驗、報警重複性試驗、高速氣流試驗。

  汽車安全帶。抽查了17個省(市)39家企業生產的40批次汽車安全帶產品,其中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5.0%。不合格項目涉及安全帶總成動態試驗、卷收器的傾斜鎖止性能、車感鎖止性能和帶感鎖止性能。

  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抽查了15個省(市)99家企業生產的100批次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其中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7.0%。重點對配光性能和光度性能2個項目進行了檢驗。不合格項目為配光性能。

  汽車防飛濺裝置。抽查了4個省30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汽車防飛濺裝置產品,其中16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3.3%。重點對集水率項目進行了檢驗。不合格項目為集水率。

  制動軟管。抽查了17個省(區、市)119家企業生產的120批次制動軟管產品,其中1批次產品涉嫌假冒,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發現8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6.7%。不合格項目涉及縮頸后的內孔通過量、爆裂強度、粘合強度、抗拉強度、耐氯化鋅性。

  有源音箱。抽查了6個省(市)57家企業生產的62批次有源音箱產品,其中2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的60批次產品中,8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3.3%。不合格項目涉及正常工作條件下的發熱、防電擊保護的結構要求、絕緣要求、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電源端騷擾電壓、騷擾功率。

  固定式通用燈具。抽查了8個省(區、市)120家企業生產的123批次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其中3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的120批次產品中,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8%。不合格項目涉及結構(不可替換光源的燈具),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外部接線截面積),防觸電保護,耐熱、耐火和耐起痕(耐熱、耐燃燒、防引燃),騷擾電壓(電源端子),輻射電磁騷擾(30MHz~300MHz)。

  可移式通用燈具。抽查了10個省(市)123家企業生產的124批次可移式通用燈具產品,其中4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檢驗的120批次產品中,1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4.2%。不合格項目涉及結構(平穩性),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外部接線截面積),耐熱、耐火和耐起痕(耐熱、耐燃燒、防引燃),諧波電流限值。

  按摩器具。抽查了6個省(市)59家企業生產的59批次按摩器具產品,其中1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2.2%。不合格項目涉及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穩定性和机械危險、結構等。

  聲頻功率放大器。抽查了2個省(市)32家企業生產的32批次聲頻功率放大器產品,其中2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的30批次產品中,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6.7%。不合格項目涉及標誌和說明書、端子、電源端騷擾電壓。

  路由器。抽查了8個省(市)24家企業生產的27批次路由器產品,其中2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7.4%。不合格項目涉及輻射騷擾場強、電源端子騷擾電壓。

  熱泵熱水機(器)。抽查了7個省50家企業生產的50批次熱泵熱水機(器)產品,其中8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6.0%。不合格項目涉及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穩定性和机械危險、熱泵制熱量等。

  冷櫃。抽查了7個省(市)30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冷櫃產品,其中7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23.3%。不合格項目涉及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接地措施等。

  自動電飯鍋。抽查了3個省(市)75家企業生產的75批次自動電飯鍋產品,其中12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6.0%。不合格項目涉及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輸入功率和電流、發熱等。

  移動電源。抽查了4個省73家企業生產的75批次移動電源產品,其中29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38.7%。不合格項目涉及常溫下的有效輸出容量、輻射騷擾場強、過充電等。

  橡膠密封製品。抽查了19個省(市)236家企業生產的280批次橡膠密封製品產品,其中3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2.5%。不合格項目涉及硬度、壓縮永久變形、耐液體試驗等。

  三相異步電動機。抽查了15個省(市)122家企業生產的122批次三相異步電動機產品,其中2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的120批次產品中,有21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7.5%。不合格項目涉及旋轉方向、效率測定、接地、熱試驗、定額試驗、噪聲的測定。

  塑料外殼式斷路器。抽查了10個省(市)90家企業生產的90批次塑料外殼式斷路器產品,其中14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15.6%。不合格項目涉及脫扣極限和特性、額定運行短路分斷能力。

  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牆壁開關)。抽查了7個省(市)90家企業生產的91批次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牆壁開關)產品,其中1批次產品涉嫌無證生產,已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檢驗的90批次產品中,有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5.6%。不合格項目涉及熒光燈負載試驗、耐熱。

  光伏併網逆變器。抽查了7個省(市)23家企業生產的23批次光伏併網逆變器產品,其中1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發現率為4.3%。不合格項目為交流輸出側過/欠壓保護。

  市場監管總局要求,針對本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發現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管局(廳、委)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規定,認真做好后處理工作。對於本次抽查中發現問題的生產企業,特別是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企業和連續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於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發現率較高的產品,如雨靴、非接觸式水嘴、汽車防飛濺裝置、游泳眼鏡、移動電源、新型牆體材料(磚和砌塊)、按摩器具、便器壓力沖洗閥、冷櫃、可燃氣體探測器等,要加大對生產企業的後續跟蹤監督檢查力度。要將本次抽查拒絕接受監督抽查情況和不合格產品情況通報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維護產品質量安全。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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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通過电子郵件將意見發送xietiao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家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以下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協同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

  (四)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七條 禁止經營者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是實現相關情形的必要條件,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二十一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前款所稱控制權,是指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單獨或者共同對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重大決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權利或者實際狀態。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行業規模等制定和修改申報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申報實施集中的,或者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

  (一)經申報人申請或者同意,暫停審查期間;

  (二)經營者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補交文件、資料的;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經營者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磋商的。

  停止計算審查期限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和調查,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經調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經營者已經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章 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四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电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八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對涉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中止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后,有事實和證據表明申報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實、不準確,需要重新審查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法進行調查,並撤銷原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報告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資料,並就報告事項和提供的資料作出說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組織、幫助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適用前款規定。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的;

  (二)申報后未經批准實施集中的;

  (三)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決定的;

  (四)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實施集中的。

  除前款規定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責令繼續履行附加的限制性條件中的義務或變更附加的限制性條件,責令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情況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改正行為,並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五十九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威脅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行政機關和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對其他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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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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