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彙整: 2020 年 7 月

頂格罰款80萬!河北邢台破獲銷售假冒醫用口罩系列案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李雲峰 記者李建)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辦了涉嫌經營未依法註冊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系列案件,共立案8起,查扣未依法註冊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8960隻,對邢台市橋東區某日化經營部、寧晉縣某百貨門市等8家違法者沒收非法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頂格罰款共計80萬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加快辦理中。

  群眾舉報

  “問題口罩”浮出水面

  1月28日、1月31日、2月1日,邢台市12315投訴舉報熱線連續接到多起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在市場上購買的標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外觀簡陋,疑似有質量問題,邢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群眾舉報的飄安牌口罩產品外包裝標示生產廠家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外包裝上還標示為醫療器械,產品名稱卻為“一次性使用口罩”,註冊證號為豫食葯監械(准)字2014第2640367號,適用範圍為醫用,規格為20隻/包,從外觀上看薄如蟬翼。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屬於二類醫療器械,需依法註冊,經營二類醫療器械需取得備案,但當事人不能提供產品的醫療器械註冊證及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等證明文件。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口罩予以扣押。

  同時,執法人員意識到,此案可能涉及更廣範圍,於是立即對各縣(市、區)查處涉嫌經營問題口罩案件進行統計。果然,南宮、寧晉、威縣、巨鹿等縣(市)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也發現了涉嫌違法經營飄安牌問題口罩線索。

  外省協查

  涉案“飄安”真偽立辨

  因案情重大,涉及範圍廣,邢台市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柳金鐘於2月2日晚連夜召集辦案人員及邢台市公安局食葯安保支隊有關負責人對該案進行會商,並成立了專案組。為迅速準確判定涉案口罩是否為依法註冊的合法產品,專案組決定,立即趕赴河南省長垣市開展調查。

  2月3日一早,專案組即驅車趕赴300公裡外的河南省長垣市。在市場監管總局和河北省市場監管局的积極協調下,專案組經過两天的輾轉奔波,終於拿回了涉案口罩的鑒別結果。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未生產過“一次性使用口罩”;其產品最小包裝規格有單隻和10隻,未生產過其他包裝規格。據此,邢台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飄安”牌口罩均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屬於未依法註冊的非法醫療器械產品。

  火速查辦

  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2月4日下午,專案組成員一回到邢台,邢台市食品藥品稽查局局長張秀雲便馬不停蹄召集專案組成員及有關縣(市)市場監管局稽查辦案人員召開案件查辦專題調度會,通報核查結果,並要求各單位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辦理此案。

  截至2月5日,邢台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8起,涉案違法者分別是邢台市橋東區某日化經營部、邢台某大藥房、寧晉縣某百貨門市、巨鹿縣某消毒用品經銷處、清河縣某文具商行、威縣某服裝店、沙河市某藥房、邢台田某,查獲未依法註冊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8960隻,對違法者沒收非法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頂格罰款共計80萬元。針對“問題口罩”的來源,邢台市市場監管部門也正在調查過程中。

  相關鏈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的。(李建)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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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制售偽劣消毒液案當庭宣判

  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張恆)“大連王某忍、李某玉用自來水勾兌84消毒液,並與王某超一起對外銷售。”2月28日上午,遼寧省大連開發區人民法院採取全程無接觸遠程庭審模式,公開審理疫情防控期間3人制售偽劣消毒液案件,併當庭宣判,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月底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市場對84消毒液的需求激增。被告人王某忍想到可以購入成品84消毒液,用自來水進行勾兌后,分裝成小瓶對外出售獲利。自2月2日至2月9日,王某忍分三次從大連某公司大量購入84消毒液,由被告人王某超用貨車拉回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廠房,由王某忍和被告人李某玉共同勾兌、分裝,之後由王某忍和王某超銷往大連開發區20號小區以及大連市金州區北樂大市場的多個商鋪,銷售金額共計5.16萬元,絕大部分勾兌后的消毒液都被不知情的消費者搶購一空。2月10日,大連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查獲此案,偵查員在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窩點現場查扣用於勾兌的消毒液55桶(25公斤規格)以及已經勾兌尚未銷售的消毒液439桶(3.8公斤規格)。經大連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檢測,案涉的勾兌消毒液有效氯含量為3.2%(標籤標明量為4.5-5.5%),是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本案3名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3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玉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在國家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予以從重處罰。3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因疫情防控需要,為減少人員聚集、流動,案件採取全程無接觸的遠程庭審模式開庭,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分別通過互聯網庭審雲平台參与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各項庭審程序,法庭當庭宣判,整個庭審用時45分鐘。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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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持續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辦理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陳菲)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不少專家學者提出建議,希望檢察機關加大野生動物保護辦案力度,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及時發布相關典型案例,加強源頭防控,凝聚社會共識,推動增強生物安全國家治理能力。

  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6起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表示,檢察機關將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識、合力及高壓態勢,持續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指導和辦理。

  目前我國檢察公益訴訟法定領域包括“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五大領域。依據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野生動物保護屬於其中第一項“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

  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有3件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均來自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罪等。這類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也對涉案野生動物所屬區域的生態安全造成了很大影響。

  還有3件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在這幾起案件中,檢察機關針對履職中發現的行政監管漏洞或者執法不到位、不嚴格等問題,主動與行政機關磋商溝通,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促成了當地多部門聯合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專項整治。同時,通過向地方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報告情況,爭取支持,促進野生動物保護的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

  張雪樵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重點針對違法行為以及執法不嚴、監管漏洞等突出問題,用足用好檢察建議、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手段,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督促行政機關嚴格監管,監督相關主體履行社會責任,共同懲治和預防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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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設阻套路深、一次辦好成奢望 攜號轉網存隱性壁壘

  2019年11月27日,攜號轉網服務在全國正式啟動。這項面對全國數以億計手機用戶的新政落實進展如何?國辦督查室工作人員近期根據群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上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暗訪,並於2020年2月28日公布督查結果。督查人員發現,一些用戶提出攜號轉網要求時被運營商收取“天價”違約金、辦理多趟無果等情況屢見不鮮,部分手機用戶攜號轉網存在不便。

  上午查詢攜轉資格 下午就被“回饋老用戶”

  督查人員在河南、山東等地暗訪發現,部分用戶在查詢是否符合攜號轉網資格后,很快“被回饋”新業務合約,如彩信、增加通話時間等。當用戶再次查詢時,就會被告知因為新合約期限未到而無法攜號轉網。

  河南洛陽市的中國移動用戶左先生打算攜號轉網,此前他曾發送短信查詢到自己符合攜號轉網資格,但過後再次查詢時,其手機套餐“被增加”了為期12個月的20分鐘語音合約,因為這項新合約而不具備攜轉資格。“跑了三趟營業廳,也沒查到這個合約內容。”左先生說,“問題是新增這個合約,我根本也不知情。”

  河南蘭考縣的中國聯通用戶孫先生遇到了相似的情況,他在查詢了能否攜號轉網后,被告知新增了一個名為“0元點對點彩信”的老用戶回饋合約,到期時間是2021年12月31日,因此無法攜號轉網。孫先生告訴督查人員,“我都不知道這個0元點對點是干什麼的,從來沒用過”。

  工信部印發的《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中要求,運營商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靚號”轉網難上加難,違約金交了也不一定能轉

  “個、十、百、千、萬,六萬零八百零四。”在一番查詢后,中國電信河南鄭州人民路營業廳的工作人員確認了來自鄭州新密市的關先生想要辦理攜號轉網需付的違約金費用。

  關先生於2019年底辦理了尾號為“3333”的電信手機號碼,預存話費1700元,每月最低消費189元,套餐中包含寬帶服務。但關先生隨後發現,自己小區沒有電信寬帶接口,恰逢新政出台,他產生了攜號轉網的想法。

  督查人員隨關先生來到中國電信新密市東大街營業廳查詢,被告知“手機號是‘靚號’,無法辦理攜號轉網,而且肯定要支付違約金”,當問及違約金為多少時,工作人員表示要到鄭州市人民路營業廳才能查到。

  隨後,督查人員和關先生從新密市驅車三十餘公里,來到鄭州市人民路電信營業廳,工作人員表示辦理攜號轉網需要繳納60804元的違約金,但這一數額是如何計算出的,營業廳無法給出答覆。工作人員還表示,即使交了違約金,也不保證能夠順利攜號轉網。

  類似的情況在多個用戶身上發生。由於對現有套餐內容不滿,山東泰安市的宋先生打算近期把移動手機號進行攜號轉網,卻被運營商告知手機號是“靚號”,轉出需要支付違約金。但當宋先生詢問違約金數額時,移動客服人員表示要到營業廳現場查詢。

  督查人員陪同宋先生來到中國移動泰安市東嶽大街中心營業廳,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相關政策,無法計算違約金具體數額,宋先生暫時無法辦理攜號轉網。

  工信部《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而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的工作人員均稱,目前“靚號”如何辦理攜號轉網,運營商暫無解決方案,用戶辦理相關業務存在困難。

  營業廳輪流轉 想辦攜號轉網“至少跑三趟”

  暗訪過程中多位用戶表示,辦理攜號轉網僅在前期諮詢過程就耗費大量精力,即使了解了相關政策,在辦理過程中仍會遇到線上客服和運營商的不同營業廳之間“踢皮球”的情況,“一次辦好”成了奢望。

  山東青島市民崔女士告訴督查人員,她此前在中國移動手機APP上的攜號入網專區看到,確認符合資格后可在APP內提交申請,48小時內會有工作人員聯繫,並配送新的SIM卡,但自己申請了多次也沒有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覆。

  “去營業廳諮詢,等排完了長隊,工作人員卻說不清楚我的申請。”崔女士說,選擇在手機APP上辦理攜號轉網是因為方便,但不僅沒辦理成功,還讓自己跑了多次營業廳,浪費了不少時間。

  “我開始到洛陽天津路營業廳辦理,開始說可以辦,後來又說辦不了。”河南洛陽的左先生說,他又到洛陽三山路營業廳諮詢,被告知要到洛陽新疆路營業廳才能辦理,而新疆路營業廳又說要等7至10個工作日才能取消業務。

  北京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曾劍秋說,攜號轉網是推動電信業有效競爭和健康發展的重要政策,有利於電信行業提質降費。但在辦理過程中不少用戶遇到“壁壘”,實現“一次辦好”比較困難。這提醒各大運營商應進一步完善服務措施,以用戶體驗為中心解決攜號轉網中出現的“中梗阻”。

  記者了解到,國辦督查室高度重視群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上反映的問題線索,將督促三家基礎電信企業認真研究解決,切實整治攜號轉網落實過程中的問題,進一步推動網絡提速降費。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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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治理、房貸利率……一批惠民新規3月起施行

  更完善的證券法保障股民權益、更細緻的網絡治理新規禁止“人肉搜索”等行為、更靈活的房貸利率給民實惠、更貼心的交管新規啟動試點……3月起,一批惠民新規開始實行,關乎你我切身利益。

  新證券法強化投資者保護

  修訂后的證券法自3月1日起施行,關乎股民投資安全。

  新證券法強調,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在違法違規責任方面,不但要承擔嚴厲的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欺詐發行、虛假信披等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失信懲戒約束,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新證券法明確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直接參与證券的集中交易,並壓實了承銷商的核查責任。在發行人信披違法時,保薦人、承銷證券公司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也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證券服務機構,新證券法統一對除投資諮詢機構以外的服務機構實行事後備案管理。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對於投資者,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證券賬戶實名制,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禁止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違法活動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的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与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根據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积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購買理財保險維權更有保障

  購買使用銀行保險類服務時發生糾紛怎麼辦?3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提供了維權後盾。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是處理消費投訴的責任主體,對消費投訴事項進行屬地管理,充分考慮和尊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公平合法作出處理結論。

  辦法鼓勵提高投訴處理效率,對於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消費投訴,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15日內辦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延長至30日;情況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過必要審批程序后,辦理期限再延長30日。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責任追究制度。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投訴處理迴避制度,指定與被投訴事項無直接利益人員處理投訴。

  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拒絕接受消費者合理投訴訴求,不得要求投訴人提供機構已經掌握或者通過查詢內部信息檔案可以獲得的材料。

  部分地區試點“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

  根據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自3月1日起,“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政策在廣東深圳等部分地區啟動試點。

  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本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已達到12分等8種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

  根據該規範,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包括參加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兩種。學習考試的方式包括網上學習考試、現場學習考試;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等。

  在減免記分的方式和分值方面,需要說明的是,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減免記分條件的,在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而不是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作不記分處理。機動車駕駛人每個記分周期累計最高減免6分。

  商業房貸利率調整 借款人可“二選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將就存量浮動利率貸款的定價基準進行轉換。這意味着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也將進行轉換。

  公告明確,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數值在合同剩餘期限內固定不變;也可轉換為固定利率。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後不能再次轉換。已處於最後一個重定價周期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可不轉換。

  存量的定價基準轉換為借款人出了一道選擇題:可與銀行協商確定轉換為LPR,或者是選擇固定利率。如果選擇以LPR定價,在預期LPR下降的背景下,客戶選擇浮動利率報價會比較合適;但在通脹上行等因素影響下,LPR也不排除會進入上升周期,浮動的房貸利率也可能隨之走升。如果選擇切換為固定利率,借款人在最近重定價周期內可能會承擔略多的利息支出。

  借款人可主動與銀行進行溝通,協商確定轉換方式和具體條款。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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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回應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羅沙、陳菲)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針對辦案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回應。

  問: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時,如何準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答:根據“兩高”、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主體上限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觀上具有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故意;三是客觀上表現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還要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後果。

  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依法從嚴把握。對於意見中規定的兩種情形,應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也應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其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問:如何認定“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對行為人當時不清楚自身狀況,事後被確定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是否可以認定?

  答:實踐中,對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認定,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檢驗報告等為依據。對於行為人雖然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癥狀,但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診斷結論、檢驗報告的,不能認定為意見第一條規定的“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辦案中,對於實施妨害疫情防控行為時尚未經醫療機構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但事後經診斷、檢驗,被確認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不應適用意見關於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構成有關犯罪的規定。

  問:在辦案中如何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比如,有的地方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發布的居家隔離14天通告,是否可以認定?

  答: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時,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均可作為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依據。同時,對於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據充分、無明顯不當,一般均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規定的“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絕執行防控措施的行為外,還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對於一般的違反防控措施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問:在辦案中,如何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答: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條件。具體而言,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判斷,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從行為主體看,行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或者曾進出疫情高發地區,或者已出現新冠肺炎感染癥狀,或者屬於其他高風險人群。

  二是從行為方式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拒絕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比如拒不執行隔離措施,瞞報謊報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觸史、行蹤軌跡,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與多人接觸等。

  三是從行為危害後果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造成的危害後果是否達到“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診斷為疑似病人等。

  實踐中,考慮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犯罪,因此對行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間傳播、感染的,一般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問: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配合參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業保安等實施的檢測、隔離等行為的,能否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答: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於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如果屬於“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對於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採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

  對於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被要求檢測、隔離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後果,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的,能否作為犯罪處理?

  答: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要充分考慮傳播者對有關信息內容認知能力水平,以及傳播該虛假信息的具體情形,不能僅以有關信息與客觀現實有出入,就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而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對故意傳播涉疫情的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罪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考慮虛假信息傳播面大小、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等,不能簡單以是否“自行刪除”認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的信息很長時間無人轉發,也沒有人注意;有的敏感信息,被刪除前幾分鐘可能就廣泛傳播,危害很大。行為人自行及時刪除虛假信息,如果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達不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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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疫情犯罪案件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吳文詡)記者28日從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罰金。

  在通州法院審理的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內,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通過微信、QQ傳播,直接覆蓋人員2700餘人,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場所故意傳染他人的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致使相關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丰台法院審理的楊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8日間,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購買大量口罩用於捐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的情況下,向石某某銷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經核實,涉案口罩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丰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其行為嚴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法院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依法處理;隨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沒收銷毀。

  此外,還有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孫某某、蔣某假冒慈善機構的詐騙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郭某拒不配合防疫檢查、踢踹民警的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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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中院: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國消費者報瀋陽訊(記者王文郁)記者從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日前出台的《關於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適用於瀋陽市兩級人民法院)中表示,將切實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秩序,為新冠肺炎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用法律手段為“最美逆行者”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

  據了解,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瀋陽法院審判實踐,《意見》將保障措施由事後懲治延伸至事前防禦。《意見》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醫療衛生人員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收取申請費。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現實危險的情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供報警(出警)記錄、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微信短信等电子數據;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申請人因履行醫務行為使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不法侵害行為實施地或者結果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應當立即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申請人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現實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着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審查程序,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並立即開始執行。正在從事傳染病醫療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提出的申請,受理后,應當立即作出並開始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推搡、毆打等不法行為;(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及其他區域;(四)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和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人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公安機關、被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機關、申請人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被申請人所在單位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應當予以協助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情節輕重,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線索、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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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堵上制度短板漏洞 擴大法律調整範圍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何在此時出台《決定》?《決定》對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作出哪些規定?如何確保《決定》的貫徹實施?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堵上制度短板漏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經研究,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通過一個專門決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緊迫。這個專門決定,能夠聚焦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時,出台一個專門決定,對於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也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重在野生動物的保護,禁食的法律規範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對“三有”類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制度短板和漏洞。從這次疫情防控以來的輿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贊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一是首先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是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哪些野生動物將被列入“禁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正確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首先,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

  其次,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還有一些動物(如兔、鴿等)的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家畜家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審批和檢疫檢驗規定,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

  《決定》作上述規定,既貫徹體現了全面、從嚴禁食野生動物的精神,又從實際出發,不至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家畜家禽業規範發展帶來大的影響。

  將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介紹,當前,野生動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廣泛存在,“野味產業”規模龐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必須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包括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各種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和活動,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據此,《決定》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二是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三是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楊合慶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決定》,屬於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決定》有效實施。一是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廣泛宣傳、正確理解《決定》出台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決定》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環境;二是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三是《決定》的出台實施,可能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四是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楊合慶還強調,解決濫食野生動物問題,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全體社會成員都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未來將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按照黨中央關於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全面加強公共衛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后,將繼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堅持問題導向,補短板、強弱項,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撐和保障。

  下一步,要抓緊全面梳理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統籌開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擬將這一修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二是修改《動物防疫法》,這一修法項目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牽頭起草,預計近期可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是积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經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今年需要加快工作進程。四是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認真研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立法修法問題,適時啟動有關立法修法工作。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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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網店成假冒偽劣防護口罩重災區 打擊難度大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又對外公布一批“聯合雙打行動”典型案例,其中在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用品案例中,包括很多通過網絡渠道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案件,有的涉案金額甚至高達近千萬元。眼下市場上防護口罩這麼緊缺,為什麼有的微商和網店卻“貨源不斷”?不管是國產的,還是日本韓國產的,甚至最缺貨的N95口罩都能從“萬能的朋友圈”中找到?從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案件中可以發現端倪,原來微商和網絡已經悄悄成為假冒偽劣口罩銷售的“重災區”。

  案值近千萬元劣質口罩被查獲

  在市場監管總局披露的“聯合雙打行動”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三級聯動查處的盧某網絡渠道銷售“問題口罩”案,是目前市場監管系統查獲的最大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

  2月1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輿情監測,發現當事人盧某涉嫌通過網上店鋪等渠道售賣“三無”劣質口罩,指令金華、東陽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查處。當日下午,金華、東陽兩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會同東陽市公安局對該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三無”口罩6萬餘只。經初步調查,現場查扣的口罩等商品價值達160餘萬元,累加當事人在網絡平台銷售的口罩等金額,總計涉案金額約912萬元。因涉案貨值巨大,涉嫌犯罪,東陽市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東陽市檢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分析,电子商務經營者要在網絡銷售防護口罩,必須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而且應當在網站或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進銷貨台賬,所售商品應當有中文標識的廠名、廠址、規格、型號、產品標準、生產日期、產品出廠合格證等,確保銷售產品質量。口罩產品標準標註為GB2626—2006的,要標註過濾原件的濾料等級、儲存壽命;口罩產品標準標註為GB/T32610—2016的,要標註推薦使用時間、貯存期、產品防護效果級別。

  朋友圈成銷售假冒口罩重要渠道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發,讓防護口罩一下子成為搶手貨,在國內N95等防護口罩緊缺、買不到的情況下,微信朋友圈也“順勢”成了銷售境外假冒偽劣防護病毒口罩的重要渠道。

  1月29日上午,江蘇蘇州常熟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市多個微信圈內有微商銷售全日文標註口罩。該局隨即會同公安網監共同研判,鎖定嫌疑對象為常熟市虞山鎮關龍勞保用品廠。常熟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3名員工正在生產涉案口罩,庫存假冒YOSHIBA口罩外包裝67200隻,還有大量涉案物品。在此基礎上,常熟市場監管局會同常熟市公安局開展了進一步聯合檢查,查明當事人已銷售假冒日本YOSHIDA醫用口罩共200萬隻。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更有甚者,微商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黑爪”竟也伸向了向湖北捐助的慈善義舉當中。

  1月27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寧海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為向疫情地區奉獻愛心,經朋友聯繫,向蔡某某支付金額19.2萬元購買防塵口罩2.4萬隻(蔡某某稱該批口罩為歐美標準的N95型防塵口罩,產地為金華)。收貨過程中發現該批產品用料單薄,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且無中文標識、無廠名廠址、無任何N95型號的標識信息。經浙江省杭州、寧波、金華三地市場監管部門聯合調查發現,當事人蔡某某通過微信渠道共銷售“三無”普通防塵口罩4萬餘只,獲利17萬餘元。目前,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蔡某某批准逮捕。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說,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辦理備案,在網上擅自銷售醫用口罩等醫療器械;或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銷售假冒偽劣、“三無”醫用口罩等疫情防護物品或哄抬物價等行為,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此提醒消費者,盡量不要在未取得經營資質或無法提供經營主體信息的微信、QQ等社交平台購買醫用口罩等疫情防護物品,否則不但造成自己財產損失,而且還會影響防疫保護。

  微商銷售假劣口罩打擊難度大

  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持續關注疫情的發展和防護用品市場秩序,圍繞打擊非法制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1月28日下發《關於及時查處和從嚴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的通知》,強調對防疫急需的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加強執法稽查工作。

  與此同時,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40多萬人次,檢查經營戶10多萬個,立案查處320多件,對制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的違法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林鴻潮認為,相較於網絡銷售假劣口罩,微商銷售假劣口罩打擊難度更大。因為絕大多數微商沒有主體資格證明,就導致經營者的身份呈現虛擬化特性。

  “這也就決定了維繫其交易的,只能是熟人關係和人際信任。”林鴻潮一語指出微商售假的關鍵所在。

  林鴻潮指出,相較於普通網絡交易,微商有更多監管難點:沒有實名登記、繳保證金、信用評價、第三方支付保護等規則的限制。許多微商是通過朋友圈轉發產品信息的,並未在工商部門註冊,交易時採用微信私下轉賬的方式,這就使得法治化的、規範化的監管手段難以發揮有效作用。

  林鴻潮建議,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慎買了假劣口罩,消費者要及時保存賣家信息和有關消費憑證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保留好證據,如假冒口罩、相關票據、轉賬記錄等。

  高秦偉認為,口罩是目前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資,制售偽劣產品、哄抬物價都是趁火打劫的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抽查、打擊力度,各類貼吧、論壇、社交平台、電商平台都應加強對內容和平台商戶的管理與督查,發現存在制假售假、詐騙等行為的,立即對其產品下架、賬戶封號,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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