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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忽悠、高額返利……三部門聯合揭露涉老詐騙四大套路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12月3日,民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欺詐銷售“保健品”的風險提示。

  近期,一些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打着養老服務、健康養老名義,承諾高額回報,以向老年人收取會員費、床位費,欺詐銷售“保健品”等手段,實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給老年人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此類活動不同於正常養老服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高額返利無法實現。返利資金主要來源於老年人繳納的費用,屬於拆東牆補西牆。多數養老服務機構、企業不存在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正當服務實體和收益,資金運轉難以持續維繫,高額返利僅為欺詐噱頭。

  資金安全無法保障。一些養老服務機構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或超出可持續盈利水平承諾還本付息,並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名義,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吸收公眾資金。大量來自公眾的資金未實施有效監管,由發起機構控制,存在轉移資金、捲款跑路的風險。

  健康需求無法滿足。一些企業通過會議營銷、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贈送禮品或者不合理低價旅遊,以及電話推銷、上門推銷、網絡銷售等形式,向老年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推銷所謂“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無法律定位,經常被採用偷梁換柱、偷換概念的手法,與合法註冊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進行混同,騙取消費者信任,但所聲稱的保健功能未經科學評價和審批,往往不具備保健功能,甚至貽誤病情。

  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一些養老服務機構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山莊,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承諾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吸收資金。部分企業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費旅遊、贈送實物、養生講座等欺騙、誘導方式,採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相關機構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存在非法集資等風險。

  三部門提示,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非法集資應承擔相應責任,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老年人和家屬要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和傳銷,防止利益受損,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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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央行名義銷售 公眾需防範人民幣類收藏品虛假宣傳

  新華社北京12月6日電(記者吳雨)中國人民銀行6日發布風險提示稱,從未發行過任何“人民幣(紀念幣)珍藏冊”等類收藏品,以人民銀行名義進行宣傳的人民幣類收藏品均為虛假宣傳,請公眾注意防範。

  近期,一些不法商家冒用人民銀行名義,聲稱發行“第某套人民幣珍藏冊”等人民幣類收藏品,欺騙消費者。

  對此,人民銀行明確表示,從未發行過任何“人民幣(紀念幣)珍藏冊”“人民幣(紀念幣)大全套”“人民幣(紀念幣)紀念冊”類產品,任何宣稱“中國人民銀行(央行)發行”“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回購”,以人民銀行名義進行宣傳的人民幣類收藏品均為虛假宣傳。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提示,消費者在購買人民幣類收藏品時,應謹慎選擇購買渠道,甄別真偽,不要誤信虛假宣傳,防範利益受損。人民幣(紀念幣)發行信息以人民銀行網站發布為準。人民幣類收藏品的買賣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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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已超過2億人次——網絡互助“低投高保”不能迷信

  網絡互助計劃沒有法律保障,本身也不是保險產品。小額賠付可能還有保障,也比較方便,但如果碰到大額賠付,就可能要出麻煩。所以消費者不應對平台保障抱太高的期望值。如果想真正轉嫁大病風險,還是要用保險的方法——

  對大多數人來說,生大病絕對是一個在經濟上沉重且高風險的事。儘管現在很多人都有醫保和商業醫療補充保險,但大病治療依然是絕大多數中國人不忍直視的經濟問題。不過,近年來幾乎所有的互聯網巨頭,包括騰訊、阿里、蘇寧、美團、360等都觸碰過中國人心頭的痛,建立基於大病保障的網絡互助平台,提供價格低廉的大病互助保障。

  所有的網絡互助平台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門檻低,花零元或者幾元、幾十元就可以進入。一旦患病則可獲得10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大病醫療保障金。無論是早一些的輕鬆互助,還是水滴互助,“花小錢治大病”似乎成了這類互助平台的形象代言詞。進入11月份,百度系“燈火互助”以“0元加入保百種重疾”的口號也進入網絡互助領域。

  據介紹,“燈火互助”可保輕度和重度重症。重度重症涵蓋惡性腫瘤等100種重疾,其中10歲至29歲的互助金額最高可達到50萬元。

  更早一些的水滴互助、輕鬆互助規模繼續保持擴大。像水滴集團旗下已有了水滴籌、水滴互助、水滴保險;輕鬆集團則有輕鬆籌、輕鬆互助和輕鬆保。而號稱保險行業“餘額寶”的相互寶最新數據显示,目前相互寶成員數已經超過了8900萬人,也就是說大約16個人里就有1個人加入了相互寶。

  為何如此受青睞

  “網絡互助平台實際上正好填補了商業保險的一些空白,這可以從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來看。網絡互助平台的價格非常便宜,消費者很容易購買到,而此類產品在商業保險中其實並不多,雖然現在有大病醫療,還有便宜的重疾險以及高額醫療險。但這些醫療保險價格仍然超過很多人的購買力。”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說。

  他認為,網絡互助平台初衷是想做相互保險,但按現在保險監管規則和法律,平台受到很多方面限制,也達不到監管對保險的要求和標準,比如精算方面、產品設計和風險控制等,所以這種網絡互助平台只能以互助保險的原生狀態存在。

  據了解,正規保險產品的費用至少在30%左右。也就是說,在純粹保險費用之外還有30%的附加費用,這是因為保險公司有成本核算、利潤獲取、稅收等,發達國家同樣如此。但網絡互助平台就沒有這麼多費用,這就節省了成本,所以互助平台有價格低廉的優勢。

  在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上,是沒有這種網絡互助平台的,只有互助保險。這是因為其市場已發展到一定程度,“只要資本願意來,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公司治理良好,就可以提供保險,市場壁壘是不存在的。”王國軍說。

  “將保險和互助分拆,這顯然是中國保險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現象,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又沒有建立良好的退出機制,監管需要防控風險,只能將這類平台先擋在正規保險產品外發展。”王國軍說。

  風險如何發生

  方便和經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加入網絡互助平台。有數據显示,參與這類平台互助計劃的人數已超過2億人次。如此高速的膨脹,風險會不會正在逼近呢?

  “最大的風險是沒有精算,風險控制不足,你不知道未來會有多少人參加進來,其中又有多少人可能帶病投保,這種逆向選擇的比例會有多大。目前平台低風險人群佔到絕大多數,這樣是沒有問題。但隨着總量的增加,高風險的人群也會增加。當高風險人群達到某個臨界點時,低風險人群就會被擠出這個平台,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因為這時賠付率會增加,交費也會隨之上升。低風險人群會因此覺得與正規保險相比不划算,於是平台最後剩下的可能都是高風險人群。到了這個臨界點,平台就無法支撐了。”王國軍說。

  其實相互寶最新公布的情況正在緩慢地印證這種潛在的風險。一是最近相互寶申請賠付的案例數隨着成員不斷增加開始攀升;二是相互寶表示,截至目前,相互寶成員年齡結構年輕,重疾發生率低於社會平均水平。從長期看,重疾發生率不可能一直處於平均水平之下。相互寶如此,模式一樣的其他平台也不可能有例外。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教授則提醒消費者:“網絡互助計劃沒有法律保障,本身也不是保險產品。小額賠付可能還有保障,也比較方便,但如果碰到大額賠付,就可能要出麻煩。所以消費者不應對平台保障抱太高的期望值。如果想真正轉嫁大病風險,還是要用保險的方法,用平台的方式不太可能,而且風險還不小。”

  風控手段幾何

  如何規避網絡互助平台可能遭遇的風險?王緒瑾認為,就目前看,互助計劃在大病保障上作用有限,僅可以作為正規保險的一些小額保障補充。他認為平台首先要解決逆選擇,即帶病投保的問題;其次不能約定太高的賠付額,太高的話風險很大;再次要透明平台信息,明確告知對消費者的保障事宜。讓參加者清楚平台對保障能做到什麼程度,哪些問題是解決不了的,以避免日後的爭議。

  相比之下,王國軍更為樂觀。他認為網絡互助平台是在摸着石頭過河,但並不是摸過去就拉倒了,而是可以邊過河邊搭橋。因為每個參加的人都帶來一份數據,這些數據積累起來就可以開展精算了,“比如說做了兩年後發現風險越來越大,這個時候就需要做一些改變,因為有數據,可以按照風險分成群組,將高風險與低風險人群進行切割,高風險高收費,低風險低收費。要有精算,產品的設計會更科學化。如果不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只是一種滿腔熱情的互助理念,那是不行的”。他還認為數據最終會倒逼平台往前走,通過降低現有風險,可以避免平台走到臨界點上。甚至如果風險控製得當,最終平台完全可以修成“正果”,成為保險市場上一支強有力的正規軍。

  不過對於網絡互助平台不斷滾出的一個又一個與保障相關的流量“雪球”,也刺激着保險公司紛紛聯手大的互聯網企業,比如泰康與騰訊,中國人保與阿里等正紛紛開展合作。“網絡互助平台對保險公司也是一種倒逼,會促使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向這方面靠攏,這樣雙方將逐漸在一個點上會師。”王國軍預言。

  雖然並不是特別看好網絡互助平台當下的作用,但王緒瑾也認為互聯網平台互助計劃有些經驗值得借鑒和參考,可以幫助商業保險服務更有針對性。不過他特別提出,目前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平台合作中,有一個情況值得高度重視,即有的公司為了獲得互聯網平台的流量優勢,打監管擦邊球,比如銷售的產品與報備的產品不一致等,這很可能給公司帶來保險監管方面的風險。此外,保險公司在合作中不要單純被流量所綁架,為強調業務規模,而不顧效益。這是一種短視行為,會影響險企長期發展的質量。(記者 江 帆)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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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區域聯動協同監管 共築藥品安全屏障

  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胡藝子旋 記者萬曉東)日前,京津冀藥品協同監管發展研討會在天津舉行,會議簽署三地聯動合作協議,共同構築“兩品一械”安全屏障,積極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林立軍出席並致辭。

  會上,北京市葯監局局長甘靖中、天津市葯監局局長王栩冬、河北省葯監局局長許彥增代表三地藥品監管部門,共同簽署了《京津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區域聯動合作框架協議》《京津冀藥品安全協同監管區域合作協議》《京津冀醫療器械科學協同監管區域合作協議》,旨在全面加強“兩品一械”安全監管領域協調合作,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服務京津冀三地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創新。

  協議內容显示,三地建成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長效協作機制,在統一監管標準、協同監管與發展、案件查辦聯動、檢驗檢測、信息共享、應急聯動、重大活動供應保障等方面開展全面協作。京津冀三地“兩品一械”區域聯動達成共識,為全國藥品監管創新發展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會上,三地參會人員就新形勢新體制下,如何強化疫苗生產企業監管,進一步加強機構建設,推動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加強和擴大三地溝通協作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交流。

  據悉,此次會議是新一輪機構改革后,京津冀三地新組建的藥品監管部門首次全方位戰略合作聯席會議。三地將成立京津冀“兩品一械”區域聯動合作領導小組,組建三地綜合聯絡辦公室,每年召開聯席例會,總結階段性成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推進聯動合作,推廣先進經驗。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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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 |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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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消費新亮點:網紅主播能帶貨 商家營銷新利器

  一支話筒、一個攝像頭、一台電腦就可打造出一種前所未有的購物體驗……在李佳琦、薇婭等網紅主播的賣力吆喝下,直播帶貨在2019年徹底“出圈”了。

  2019年被稱為“直播電商元年”,各大電商平台紛紛推出直播帶貨模式,引來無數獵奇目光。一組數據可以显示今年的直播帶貨有多火,根據淘寶公布的數據,在剛剛過去的淘寶“雙12”當天,7萬多場直播引導的成交額同比去年增長160%。而在一個月前的“雙11”,淘寶直播引導成交額近200億,其中有超過10個“億元直播間”,超過100個“千萬元直播間”,預計未來三年淘寶直播將帶動5000億規模的成交。

  龐大数字的背後也是無數網友“買”出的新風口,直播帶貨已經成為商家營銷的新利器以及電商銷售模式的強勁增長因素,也在深度改變大眾的消費習慣,成為新的消費文化。尤其是隨着5G時代的到來,直播內容的日趨豐富和多元,直播電商無疑將會繼續撬動更廣闊的產業市場。

  為何李佳琦們能帶貨

  12月12日晚上7點,下班后的上海白領高女士已經拿着手機等候李佳琦的“雙12”直播上線,對於這場將於7點30分開始的直播,李佳琦此前已在自己的微博進行了預熱。

  “OMG,買它!”“3、2、1,開鏈接!”……在李佳琦的標誌性話語中,高女士已經不知不覺將面膜、洗髮水、零食等物品下單。相關回放數據显示,這場長達4個小時的直播播放量高達1771.3萬次,但這並不是李佳琦的最高紀錄,在今年“雙11”當天的直播活動中,李佳琦直播間的播放量突破了2400萬次,保守估計成交額超過10億元。

  “一開始只是出於好奇去看直播,但沒想到有很多其他店鋪里沒有的優惠,也能買到平時經常購買的品牌產品。”高女士表示,雖然主播們話語密度很高,作為消費者很容易被挑起購買欲,自己在直播購物中也確實獲得了實惠。

  許多消費者表示,“物美價廉”是他們對直播購物“欲罷不能”的重要原因。李佳琦團隊類似於以往的“買手團隊”,負責挑選商品、預估銷量、進貨、備庫存、直播銷售,然後發貨。與傳統的電視購物不同的是,李佳琦團隊在運營上更注重於保證粉絲黏性,並非一味討好品牌方。因此,不管是薇婭還是李佳琦,都會在自己的直播過程中強調銷售的商品是全網最低價,以最大的“福利”讓利粉絲。

  記者注意到,在直播的過程中,李佳琦等主播時常對一些產品“說不”,一些“吐槽”反而拉近了主播和粉絲之間的距離,有助於建立信任感。

  有專業人士分析認為,用戶在進入直播間並不完全是為了“買買買”,也有消磨時間的訴求,繼而體驗直播帶貨的新鮮和刺激感。此外,主播們開始直播的時間通常是在晚間8點前後。在這個時間段,作為主要目標用戶的女性上班族大多已經下班回家,有了空閑時間。於是,拿起手機觀看一場內容豐富的直播購物,成為一種消遣減壓方式。

  因此,不少主播也會在帶貨的同時,兼顧直播內容的娛樂性和互動性。例如,主播們會邀請當紅明星做客直播間,積極回復粉絲在直播評論區的留言,應粉絲要求現場試用某一款貨品等。

  在上海大學悉尼工商學院副教授陳躍剛看來,粉絲、直播平台和供貨平台是組成直播帶貨產業生態鏈的關鍵環節。主播依賴與粉絲建立起來的信任感,刺激粉絲產生購買欲,最終實現流量變現。

  直播帶貨需嚴加監管

  在直播電商如火如荼發展的同時,不少問題也開始浮現。近來,主播帶貨的“翻車”事件引發了人們對於這種新興電商銷售模式可信度的質疑,並成為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今年9月,李佳琦在一場直播中,為某品牌的大閘蟹進行宣傳時稱“這個是狀元蟹,陽澄湖的大閘蟹。”但事後,有網友反映李佳琦口中的這款“陽澄湖的大閘蟹”實際商品名稱是“陽澄狀元蟹”,且發貨地並非來自陽澄湖。隨後,商家也表示這款產品實際上是“優選全國各大湖區品質好蟹”。

  針對這次直播“翻車”事件,李佳琦工作室回應稱:李佳琦在直播間介紹產品時失誤,把“陽澄狀元”大閘蟹說成“陽澄湖的大閘蟹”,是因為公司在解讀商家提供的信息時出現偏差。消費者出現任何售後問題公司將協同商家負責到底。聲明還表示,日後在選品、推薦和售後環節加強管理。

  2018年11月,快手主播“二子爺”凌晨直播賣貨時被官方判定違規,直播間禁封三天。官方給出的原因為“出現銷售、宣傳帶有大牌標誌及假冒偽劣產品的內容”。

  針對網絡直播存在的售後問題,11月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电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規範網絡視聽电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服務內容,節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節或鏡頭,嚴禁醜聞劣跡者發聲出鏡。網絡視聽电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

  有法律專家指出,電商平台應做到履行監管的職責,如在消費者投訴之後,平台應在核實無誤后採取關閉直播間等防止不良和不真實信息擴散的必要措施。

  陝西學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晶表示,消費者對於網紅主播推薦的產品應該保持審慎選擇的態度,購物時也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可截屏、錄屏主播的承諾或者推銷貨物的視頻,妥善留存與客服人員的聊天記錄。如有發現產品質量或其他問題,及時向電商平台、市場監管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必要時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

  直播電商能走多遠

  相關數據显示,淘寶直播平台主播人數規模已經從去年6000人增長到20000人,簽約的直播機構達到1000家。走入電商直播間的不只是有網紅主播,還有影視明星、品牌方以及來自生產一線的普通人。

  在今年的天貓“雙11”期間,有一半的品牌開起了自己的直播間,有近百位品牌的總裁、高管親自上陣,走進淘寶直播間帶貨。此外,在今年“雙11”還有約1.5萬名“村播”走進田間地頭開播,20多位縣長在直播間吆喝當地特產……

  毫無疑問,直播帶貨不僅成為了熱門話題,也在不斷改變着消費者的購物習慣。但是,也有聲音質疑,直播帶貨歸根結底是在注意力資源本就稀缺的時代,找到了一塊尚未被大力開發的領域,當新鮮感散去,流量被“頭部主播”牢牢佔據,直播電商還能夠走多遠?

  今年4月28日,淘寶主播“大大大雪梨”在浙江完成了全國首場5G電商直播。通過超清4K畫面,消費者不僅能看到直播間的整體情況,還可以對局部細節進行放大,讓商品實時展示更為清晰、直觀。淘寶直播5G項目負責人徐昭表示,這意味着未來線上線下在商品細節信息獲取上的差別將會大大縮小,消費者在直播中觀看與實體店現場觀察幾乎沒有差別。

  今年“雙12”期間,湖州織里童裝城、海寧皮革城、四川農副產品基地、南通疊石橋家紡城、河南鎮平珠寶基地等多個產業帶也在淘寶進行了直播銷售。用戶可以在直播間實時進入拼團頁面進行拼團或參團,達到成團人數即可以更優惠的價格購買。據統計,南通疊石橋國際家紡城的直播讓店鋪銷售額比平時增長超500%。

  有分析認為,隨着5G時代的到來,以及4K、VR等技術的不斷髮展,直播電商會越來越接近線下購物的體驗,未來依然有發展的紅利空間。另外,這種向生產線、原產地靠近的直播帶貨方式,可以幫助銷售方尤其是中小企業,更直接地了解到消費者的喜好,從而製造出能夠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商品。(記者 曲欣悅)

  鏈接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

  不要盲目相信網紅直播帶貨

  據新華社電(記者鮑曉菁)“一些網站網店通過花錢買鑽、雇托兒,粉飾美好形象,用天花亂墜的好評迷惑消費者。”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9年1-11月份,該市市場監管系統處理網絡消費諮詢、投訴共25438件。其中有不少是直播或短視頻網紅“帶貨”的爆款。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建議消費者不盲目相信商家宣傳,對於“最好”“最大”等絕對化用語提高警惕,對商品尤其是保健品“免費試用”“保證療效”等伎倆務必小心。在觀看網紅直播帶貨過程中,不僅僅關注網紅直播帶貨的“全網最低價”,更應以產品質量為主要考慮因素,從產品參數、用戶評價等方式多角度考量是否購買產品。

  消費者在網上瀏覽用戶評價時應擦亮雙眼,仔細分辨,盡量選擇詳細描述商品質量、使用客觀感受的評價作為參考,對於過於簡單的連續好評或者過於誇張的吹捧應避免輕信。此外,建議消費者在網上選購商品時,認真查看商家資質,優先選擇經營資質齊全、規模大、信譽好的电子商務平台上的自營店或品牌官方旗艦店,仔細分辨商品展示圖片是否盜用他人,必要時可要求商家提供該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作為參考。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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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績效現場考核動員部署會召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12月25日,2019年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績效現場考核動員部署會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0日,對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績效進行現場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甘霖出席會議並講話。

  甘霖強調,2019年打擊侵權假冒績效考核工作既是對以往考核工作的延續和深化,更是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的重要舉措。考核時間緊、任務重,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本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考核。按照“切實發揮好考核的指揮棒作用,達到激勵先進、鞭策落後的效果”要求,考出差別、考出實效。

  打擊侵權假冒績效考核,是中央政法委年度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核內容之一。此次考核共分16個組,由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主要圍繞知識產權保護、偽劣產品治理、打擊刑事犯罪等6方面重點,採取檢查市場、隨機訪問消費者、暗訪等形式進行考核。據悉,這也是領導小組辦公室自2012年以來連續8年組織此類考核。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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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明年食品安全抽檢合格率要達到98%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文君)“明年食品安全抽檢合格率達到98%、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量實現每千人4批次”,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26日在京開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提出明年市場監管工作新目標。

  會議提出,明年市場監管部門將聚焦米面油、肉蛋奶、果菜茶等大宗食品,持續開展乳製品、肉製品以及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實施農藥獸葯使用減量和產地環境凈化行動,盯住農藥獸葯殘留超標和重金屬污染等問題。

  在校園食品安全方面,要減少校園群體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壓實校長第一責任人責任,鼓勵家長參與監督,大幅度提高“互聯網+明廚亮灶”覆蓋率,確保幼兒園、小學實現全覆蓋。大力推動企業向社會、消費者公開承諾,堅持自查報告、“黑名單”制度,嬰幼兒食品、大型肉製品企業自查報告率實現100%。

  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市場監管部門將強化重點領域、重點時段、重點市場的價格監管。落實豬肉和糧油蛋菜保供穩價措施,嚴防供需之外的人為漲價,密切監視暴漲暴跌異常現象,嚴厲打擊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要加大對消費欺詐、侵犯個人信息、預付卡跑路等消費痛點堵點問題的專項整治。建立健全消費環境測評體系,暢通12315熱線,形成接收、處理投訴舉報的完整體系,為消費者提供統一便捷、及時高效的服務。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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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窗亂蹦、廣告鋪屏……安寧權入法,整個世界“清靜”了

  如今巨大的信息流量裹挾着泥沙而下。藉助網絡平台和網絡傳播方式侵犯公民權益的案件正快速增加。其間爆料出的諸多侵犯安寧權、嚴重干擾個人生活等惡劣事件讓網民大呼“上網如同裸奔”。

  打開網頁,或大或小的彈窗接二連三地“蹦”出來;點擊選項卡,毫不相干的網游廣告一下子鋪滿整個屏幕;手機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收到來源不明的彩信,內容多半不良;QQ號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被“塞入”若干個購物打折群,刪都刪不幹凈……

  這些讓人無力吐槽卻又無可奈何的網絡亂象,在不久的將來便是違法行為。2019年12月底,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隱私定義,將“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並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的‘空間’不僅僅指人們生活與從事各項生產活動所處的空間位置,還包括人們在網絡虛擬社區內屬於個人的一隅一處。”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說,“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為網絡虛擬社區設定生活安寧權,是網絡時代的‘剛需’。”

  網絡侵權泛濫、無序、監管難

  隨着互聯網時代的迅猛發展,網絡安全問題不斷暴露。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數據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8.02億,網絡普及率為57.7%,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88億,網民通過手機接入互聯網的比例高達98.3%。巨大的信息流量裹挾着泥沙而下,藉助網絡平台和網絡傳播方式侵犯公民權益的案件正快速增加。其間爆料出的諸多侵犯安寧權、嚴重干擾個人生活等惡劣事件讓網民大呼“上網如同裸奔”。

  “一些不法企業和某些互聯網科技公司,抓住網民心理,在互聯網上設計諸多收費鏈接、廣告頁面自動轉跳等陷阱,通過技術手段在網民不知情或對相關軟件使用條款不了解的情況下,竊取個人隱私信息並形成轟炸式、無厘頭的‘噪音’污染,甚至會造成網民的財產損失。”許浩說。

  據他介紹,近年來發生的諸多網絡隱私權侵權事件可以歸納為以下8類——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電訊設施,構成侵害隱私權;對他人的個人信息進行攔截或非法截取;利用網絡技術竊聽他人網絡電話或者網絡聊天內容;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電訊設施,惡意偽造、修改他人的資料;利用惡意代碼將瀏覽器的首頁設置為色情網站,發送大量的电子郵件造成對方的电子郵箱爆炸、癱瘓;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的網絡姓名等個人信息資料予以公開;在網絡傳輸的某一個環節設置監視軟件,從而獲取他人的一舉一動;通過聊天、郵件或實時軟件進行跟蹤,以言辭或文字引誘,獲得私人信息。

  此前,網絡侵權行為尚無十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約束,無數網民面對個人信息泄露后無窮無盡的騷擾,只能默默承受,為網絡侵權行為立法迫在眉睫。在此情景下提出的線上“生活安寧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護網民的正當權益,值得肯定。不過,網絡“生活安寧權”能發揮多大作用、能否真正保護網民的正當權益,還需要看具體的落實與監管情況。

  歷經多年“安寧”終成權利

  “生活安寧權是20世紀初產生並得到發展的概念,是一種特殊的隱私權。長期以來,它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存在,未被正式寫入立法。隨着經濟發展、尤其是網絡技術發展,才逐漸得到重視。”許浩說,生活安寧權於2012年首次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寫進《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了公民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和电子郵箱拒絕商業廣告的權利。

  而今,將生活安寧權正式納入隱私法律保護體系,除了對我國人格權法律體系發展具有重要積極作用,還為虛擬的網絡世界增加了一雙“實打實”的維權之手。“隨着時間的推移,未來安寧權的適用空間會不斷擴大,線上線下雙重維權,公眾的個人空間會變得愈發安全、自由。”許浩說。

  生活安寧權要求線上和線下的商業宣傳需嚴格遵守安寧權基本原則。許浩認為:“不被打擾是安寧權的核心原則,網絡廣告要本着‘事先同意’或‘禁止即停’原則,發送形式也須符合安寧權的原則,那類狗皮膏藥一樣的彈窗、貼邊等廣告形式必然是侵權、違法的。”

  除此之外,網絡“防騷擾”等防控措施將會越來越完善。社交平台將被強制根據安寧權原則,將信息接收的控制權還給用戶,用戶可通過自行設置拉黑、禁評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

  “生活安寧權的出現,是互聯網經濟技術發展下的一個註腳。當然,未來仍需要慢慢補充和細化其中的規定。”許浩說。

  公眾需提高法律維權意識

  再強大的法律武器,只有被受害者拿在手中方能發揮出威力。如果人們對自己的生活安寧權不夠重視、對相應的侵權行為無動於衷、對看到的侵權現象“逆來順受”,那麼線上線下的安寧也只會是一種幻想。

  “這就必須要談及公眾的生活安寧權維權意識。”許浩說,“我們首先要了解生活安寧權的概念意義,也要了解侵權的界定。既不能無故舉報,也不能選擇無視。”

  他舉例說,如果你的鄰居某一天說話聲音很大打擾到你休息,你可以先登門說明情由,要求其降低音量。如果對方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繼續給你帶來干擾,便可以報警,並依法要求相應的損失賠償;再比如,某電商向你發送促銷短信且不提供退訂方式,可以先聯繫商家詢問退訂推送短信的方式,如果商家拒絕提供,則可以按規定走法律程序。

  隨着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私人生活安寧權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變化。比如在侵權主體上,自然人、社會組織、企業甚至是政府部門都有可能成為隱私權的侵權主體。在侵權方式上也呈現多元化。人工智能設備對私人生活安寧的侵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無處不在的攝像頭,逐漸推廣的人臉識別等。越來越擬人化的人工智能,終將毫無違和感地融入公眾的私人生活,同時也會‘潤物細無聲’地侵犯私人生活的安寧,這些都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許浩說。

  “我們的生活安寧與否,取決於相關政策規定的完善與否,更取決於我們自身的自我保護意識。未來10年,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將會越來越強,要求受到人格尊重和做人尊嚴的意識也會越來越強,我們的整體生活環境都會變得越來越安寧。”許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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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狗叫、廣場舞擾民都算侵犯安寧權

  私人生活安寧,不僅是個人幸福生活的起點,也是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的基石。尊重和保護他人隱私,讓每個社會成員都擁有安寧的私人生活,是和諧社會應有之義。

  生活安寧權的適用情景既涵蓋線上的虛擬社區,更包括線下的現實社會。比如噪音、狗叫、廣場舞等擾民行為,除了報警,還可依據民法典安寧權的規定訴請法院,要求判決侵權方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內的法律責任。

  此外,安寧權還會給社會公眾人物更多隱私空間。藝人、網紅等屬於公眾人物,其隱私權、肖像權、安寧生活權理應被尊重。而“安寧”入法后,狗仔隊跟蹤、偷拍事件將會大大減少。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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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通過电子郵件將意見發送xietiao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家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以下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協同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

  (四)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七條 禁止經營者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是實現相關情形的必要條件,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二十一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前款所稱控制權,是指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單獨或者共同對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重大決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權利或者實際狀態。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行業規模等制定和修改申報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申報實施集中的,或者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

  (一)經申報人申請或者同意,暫停審查期間;

  (二)經營者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補交文件、資料的;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經營者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磋商的。

  停止計算審查期限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和調查,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經調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經營者已經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章 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四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电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八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對涉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中止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后,有事實和證據表明申報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實、不準確,需要重新審查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法進行調查,並撤銷原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報告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資料,並就報告事項和提供的資料作出說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組織、幫助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適用前款規定。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的;

  (二)申報后未經批准實施集中的;

  (三)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決定的;

  (四)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實施集中的。

  除前款規定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責令繼續履行附加的限制性條件中的義務或變更附加的限制性條件,責令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情況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改正行為,並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五十九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威脅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行政機關和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對其他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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