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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拒收現金涉嫌侵權 萬達被湖南常德消委會約談

  中國消費者報長沙訊(記者 余知都)常德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德萬達公司)在收地下車庫停車費時,拒收現金,並要求消費者下載“萬達”小程序關注後進行非現金移動支付。7月17日上午,常德萬達公司因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無理由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湖南省常德市消費者委員會約談。

  近期,常德市消委會收到多起消費者投訴,反映常德萬達公司在收取停車費時,拒絕消費者支付現金,要求消費者當場下載“萬達”小程序予以關注後進行非現金移動支付。部分消費者認為,常德萬達公司涉嫌強制推行企業互聯網入口,限制消費者選擇支付方式。

  約談現場,常德萬達公司副總經理黃曉東稱,公司推行企業小程序推廣非現金支付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車輛通行效率,迎合當前微信掃碼等現代支付新方式。

  常德市消委會秘書長張婕認為,常德萬達公司要求消費者下載公司小程序推行非現金支付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和滿足了部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和習慣,但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來看,該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張婕指出,首先,該做法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同樣,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選擇交易支付方式的權利,而現金支付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交易方式之一,常德萬達公司拒絕收取現金,剝奪了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權利。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即便提倡“無現金交易”,商家也只能是提倡或鼓勵非現金支付方式,而不能完全拒絕現金交易這種傳統的支付方式。

  其次,常德萬達公司涉嫌強制消費行為。推廣公司小程序可以說是企業搶佔互聯網入口的一種方式,也是企業展開自我宣傳和推廣的一種手段。要消費者安裝公司小程序,實際上是將消費者“綁定”為長期客戶,而且被動接受企業通過小程序發布的宣傳廣告。

  第三,常德萬達公司要求消費者安裝企業小程序,間接收集和使用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因為並非所有消費者主觀願意,因此其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缺乏依據。而且消費者個人信息也難以得到保障,涉嫌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保護的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貨幣金銀科副科長楊華指出,選擇用什麼方式支付是消費者的權利,只要合理合法,均需要被平等對待和提供服務。拒收人民幣現金,既損害了人民幣的法定地位,又損害了消費者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發現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以通過消保委等渠道進行投訴,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楊華強調,商戶要在確保接受現金的基礎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注意到,今年7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8)第10號公告。該公告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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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日游超半數有強制消費 隱性強制特徵明顯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游婕)《北京市旅遊條例》實施近一年,北京及周邊的旅遊消費市場的整體水平是否得到了提升?還存在哪些問題?7月17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布了2018年北京旅遊消費體驗式調查結果,在對50條旅遊線路的消費體驗中,北京一日游、周邊自駕游、異地游以及退團體驗的調查結果較去年表現更好,但旅遊合同簽訂不規範、部分導遊服務規範性較差、隱性強制消費等問題仍然存在。

  據悉,本次調查於2018年4月啟動至6月結束,主要對象為在線旅遊平台、旅行社、景區等,涉及攜程旅行網、去哪兒網、途牛旅遊網、驢媽媽旅遊網、飛豬旅行網、同程旅遊網、京東旅遊網、欣欣旅遊網、馬蜂窩旅遊網等9家在線旅遊平台。調查共涉及一日游體驗、周邊自駕游、異地游、退團體驗等50條線路,80名調查員參与。

  強制消費依然存在

  強制消費一直是旅遊中的痛點和頑疾,本次調查發現強制消費比例較去年有所下降,但仍然是非常突出的問題。在北京一日游的20條體驗線路中,有11條存在強制消費現象,佔比為55%;而10條異地全程體驗路線中,有4條包含強制消費,佔比為40%。

  調查發現,由於《旅遊法》等法律法規出台,一些旅行社在合同中並沒有明確標出強制消費,但對行程有影響的隱性強制消費依然存在。

  據統計,在北京一日游體驗的11條強制消費線路中,其中有7條線路並未在合同中明示,占強制消費線路數量的比例為63.64%。但通過體驗員實際觀察,這7條未在合同中明示的強制消費項目中,有85.71%的比例是如果不參加這種強制消費,就會影響行程安排。因此,強制消費隱性化特徵明顯。另外,10條異地全程體驗路線中有4條包含強制消費,其中3條為隱性強制消費,即均未在合同中明示、如不參加會影響行程安排。其中,01號線路中,導遊要求遊客進頤和園自費坐遊船,否則趕不上時間,即坐船經慈禧水道進入頤和園;09號線路中,導遊推出了強制自費項目“大龍舟”每人100元,稱不交這個錢,行程無法繼續進行。

  北京市消協指出,各旅行社可以向遊客推薦交通工具,但不能以“無法同步到達”“行程無法繼續進行”為借口讓遊客被動消費,造成遊客體驗差。

  導遊壓縮遊覽時間

  此次調查發現,部分導遊存在旅遊中途自行離團、隨意壓縮景點遊覽時間、替換景點等系列問題,導遊的服務規範和服務監管有待加強。

  在北京一日游20條體驗線路中,遭遇到削減景點、壓縮遊覽時間的線路就達到8條。04號線路隨意更改景點順序,而且導遊僅起到了發景點門票的作用,全程無導遊帶領和講解;09號線路中,導遊取消天壇景點,原定的頤和園遊覽2.5小時,最後壓縮為50分鐘。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異地全程體驗路線中,部分導遊責任意識較弱,壓縮遊覽時間、自行離團。32號線路中,由於是散客拼團,導遊上車后即表示自己和旅行社無關,門票等問題自行諮詢旅行社;35號線路中,行程第一天下午,導遊告訴遊客自己身體不舒服要看大夫,也沒有安排其他人來負責剩餘行程,原定第二天下午6點返程,但導遊在中午1點半就返程了;39號線路中,體驗員問導遊發票事宜,導遊答覆自己找網上的旅行社辦理此事,他們不負責此事,而且行程還沒結束,導遊自己先下車回家了。

  北京市消協指出,導遊是旅遊消費行程中陪伴遊客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因素,如果缺乏有效監管,必然導致遊客體驗滿意度下降,影響城市旅遊形象。

在線旅遊平台北京一日游體驗調查得分(百分制)

  格式合同信息模糊

  《北京市旅遊條例》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一日游包價旅遊合同。此次調查發現,北京一日游合同簽約率為65%。

  根據本次北京一日游調查結果,在“合同規範性和效力”“安全保障”等指標得分相對較低,剛過60分。其中,在“合同規範性和效力”方面,“合同中交通信息完整度”“合同中餐飲信息完整度”得分均在60分以下,表現較差,具體表現在內容方面信息模糊,其中詳細行程、交通、餐飲等關鍵信息完整度不足,這樣的合同服務,自然導致“遊客合同權益保障感知”得分僅52.94,表現較差。此外,“安全保障”中,給遊客“購買旅遊保險”得分僅55,也亟待提高。

  例如,05號線路體驗員在線下單后,旅行社不能及時提供合同,最終也沒有簽合同;06號線路中,在線旅遊平台、旅行社都未提供書面或电子旅遊合同;09號線路中,工作人員說上車與導遊簽合同,但在車上,旅行社工作人員和導遊互相推脫,最終也未能簽成合同;10號線路體驗員與旅行社簽了一份簡單協議,但協議上沒有公章,且最終旅行社也未能提供發票;14號線路中,組團網站與旅行社均不提供合同,雙方客服均讓體驗員向對方要合同,最終都未能和遊客簽旅遊合同。

  另外,某些標準格式合同的針對性不強,信息模糊。16號線路中,體驗員在大柵欄線下報名一日游線路,該旅行社僅提供標準格式合同,合同內容並沒有明確某條具體線路,並且車輛、用餐、行程信息均比較模糊,遊客難以核對相關信息。

  北京市消協指出,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旅遊合同的缺失會給消費者旅遊體驗過程中帶來隱患,也給後期維權造成困難。

  部分平台未公示企業資質

  據了解,《北京市旅遊條例》規定,旅行社通過網絡交易平台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向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本次調查發現,在營業執照展示方面,攜程旅行網、驢媽媽旅遊網的抽查樣本中,該比例均為0,亟待加強;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展示方面,攜程旅行網、馬蜂窩旅遊網、驢媽媽旅遊網的抽查樣本中,該指標比例為0。另外,途牛旅遊網、京東旅行網、同程旅遊網都存在旅行社“營業執照”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未在平台頁面展示問題。

  其次,在線旅遊平台的服務信息透明度和一致性還有待提升。例如,01號線路中,體驗員通過攜程旅行網選擇其自營無購物的產品,下單前显示行程含餐(北京春餅宴式炸醬面),但付款后訂單显示不含餐,經向網站客服投訴,最終按照含餐標準履行合同;04號線路中,旅行社合同註明的行程安排與導遊的時間安排不一致。

  北京市消協指出,在線旅遊平台要發揮監督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平台誠信體系,強化完善“企業資質”展示信息,確保實現消費者的知情權。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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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守法 社會共治 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國務委員王勇7月17日出席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啟動儀式時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以“四個最嚴”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王勇指出,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是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最基本的需要,是全社會的共同期盼。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食品安全、人民健康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層層壓實各方責任,嚴格把好食品安全各道關口。堅持問題導向,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創新監管方式,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讓守法者行走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健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重要作用,讓保護食品安全成為全社會道德準則,讓共同守護食品安全底線成為基本的社會共識。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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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安全消費提示和食品安全風險解析彙編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7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其官網發布了食品安全消費提示和食品安全風險解析彙編,消費者可免費下載。

  為幫助廣大消費者科學認知食品安全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以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為出發點,以指導科學消費為落腳點,着眼於日常消費量大的食品品種,針對可能的食品安全盲點和消費誤區,結合不同季節消費特點,邀請相關行業協會和權威專家編製了系列消費提示,指出消費者在選購、存儲和加工製作食品時應注意的方面,並針對不同特點的食品提出了建議。

  同時,還組織相關權威專家撰寫系列風險解析,及時對公眾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進行科學解讀,對於澄清食品安全事實、引導公眾正確認知相關食品安全問題、優化食品安全輿論環境等起到积極作用。

  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已將近年撰寫的消費提示和風險解析分別彙編成冊,消費者可在其官網(http://samr.saic.gov.cn/)下載。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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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食安辦公布7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典型案件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7月17日,以“尚德守法 食品安全讓生活更美好”為主題的2018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場活動在京舉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會場公布了7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

  這七起案件包括:

  一、廣東廣州鍾某、林某等制售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17年10月,廣東省廣州市公安機關聯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破獲鍾某、林某等制售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涉案貨值逾億元。查獲非法添加西藥成分的咖啡1萬多盒、半成品及原料粉末3噸。林某等在咖啡、蜂蜜、減肥茶等食品中非法添加他達拉非、西布曲明等西藥成分,並假冒其他品牌食品銷售。鍾某、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捕。

  二、河北石家莊秦某等制售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18年1月,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手偵破秦某等制售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涉案貨值3500餘萬元,搗毀生產、銷售、儲存窩點7處,打掉加工生產線12條,食品成品6500餘盒。秦某等非法添加苯乙雙胍等西藥成分生產“胰寶唐安” “唐康”等宣稱降糖功能的食品,通過電話推銷、聘用假冒專家等進行銷售。秦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捕。

  三、新疆奎屯陳某水產品店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日期食品案

  2017年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該市陳某水產品店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食品案,涉案貨值8.2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以罰款81.6萬元。

  四、上海定元實業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2017年12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破獲上海定元實業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涉案貨值2100餘萬元。當事人以贈送產品、禮品及現金紅包為誘餌,通過公司網站和會銷現場的虛假宣傳及虛假演示,欺騙老年人購買保健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290萬元。

  五、浙江金華搜富網絡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2018年1月,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查獲搜富網絡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當事人製作、發布的廣告中含有“駝奶製品對肺結核、糖尿病、癌症及艾滋病等具有顯著的治療功效”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沒收廣告費並罰款59.5萬元。

  六、四川成都錦江鑫盈紅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18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破獲該區鑫盈紅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當事人在宣傳中使用了虛構的政府機構名稱和虛構的獲獎信息作為證明材料。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活動並罰款12萬元。

  七、江蘇常州溧城勤孝堂食品經營部保健食品虛假宣傳案

  2017年12月,江蘇省常州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溧城區勤孝堂食品經營部保健食品虛假宣傳案。當事人多次組織會銷,雇傭冒牌專家對所售保健食品進行誇大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罰款10萬元。

  各地將進一步深入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持續加大案件查辦、公開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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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何處有”追蹤:長白山環山路旅遊公廁“喜憂參半”

  中國消費者報長春訊(記者李洪濤)7月2日,《中國消費者報》要聞2版以“廁所何處有 遙指大石頭”為題,對長白山環山路上觀景台旅遊公廁封閉而使用旱廁,導致遊客如廁難問題進行了報道,引起強烈反響。7月12日中午,記者再次前往長白山,對環山路上觀景台旅遊公廁是否向遊客開放進行了回訪。令人有些遺憾的是,回訪的結果是“喜憂參半”。

  7月12日12時50分,記者駕車來到環山路上的東北亞長白山植物園觀景台,看見旅遊公廁門開着,一名50多歲的遊客從男廁出來。該遊客表示“裏面的設施挺齊全的”。記者走進去看到,該公廁內部乾淨整潔,牆面還進行了美化,以長白山白樺林景觀為背景,在炎炎夏日,給人清爽的感覺。記者注意到,該公廁管理間前的山貨攤已經沒有了,空間顯得寬敞了許多。遊客周女士家住白山市,當日她正好自駕游來到長白山。她說:“前些天,我和朋友開車去二道白河,這座旅遊公廁還沒開呢,現在條件好了。”

  然而,在環山路上的長白山主峰觀景台,記者看到的情景卻還是老樣子。觀景台下旅遊公廁的大門依然緊閉,門上貼着“大石頭是衛生間”的紙牌還原樣掛着,一名環衛工人正靠坐在公廁前打電話。記者採訪時,不時有遊客來到旅遊公廁前,看到大門緊閉后,按照紙牌上的指引來到大石頭旱廁。記者走進該旱廁,剛進門就聽到一陣嗡嗡聲,裏面的蒼蠅聞聲而起。


依然封閉的旅遊公廁。  李洪濤攝


投入使用的東北亞長白山植物園觀景台旅遊公廁。 李洪濤攝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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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醫療APP過度收集個人隱私

  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 胡軍健身APP危及公共安全?

  日前,《如何利用健身APP找到隱藏的軍事基地、情報機構和秘密特工》一文刷爆了微信朋友圈,調查人員憑藉消費者在網絡上公開的跑步記錄並加以分析對照,便輕而易舉地發現了存放核武器的秘密軍事基地、極度保密的情報機構詳細位置,甚至秘密特工人員的家庭住址、活動軌跡等等。“這個結果非常令人震驚,已經不僅僅關乎個人隱私安全,而且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對於在微信中流傳的這則消息,國內從事高等級保密研究的專業研究機構負責人趙先生非常震驚,“這種信息,不僅對消費者個人,甚至對國家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引起高度警惕。”

  醫療APP魚龍混雜

  事實上,不僅健身APP暗藏個人隱私泄露風險,那些利用消費者強烈健康需求而推出的醫療APP,過度收集用戶個人隱私信息問題同樣普遍存在。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醫療健康類APP遠超萬款,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醫藥產品電商客戶端類,如“家庭用藥”“掌上藥店”等;二、醫學專業人群客戶端,如“全科醫生”“杏樹林”等;三、醫療健康信息化及雲服務客戶端,如“春雨醫生”等;四、特定健康領域客戶端,如“大姨媽”等。其中,直接面向消費者的主要為移動醫療 APP,主要提供尋醫問葯、遠程醫療、預約挂號、信息查詢和隨訪等服務。另外,還有數量驚人的可穿戴式設備,也搭載了與醫療健康相關的APP。

  “每天都有新的醫療APP上線,也有很多APP無疾而終,既有企業完全市場化獨立運行的APP,也有與醫療機構合作的專項APP,魚龍混雜。”對於醫療APP的市場保有量,從事APP開發業務近5年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吳先生非常清楚,“有的APP是僅花幾千元錢做出來的,有的乾脆就是照抄,功能非常差,根本就談不上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意識。”

  據了解,國外醫療APP市場針對專業人士的佔比相對國內較高,但主要也是面向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功能:提供各種形式的信息(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為用戶提供指導;記錄用戶錄入的數據;可視化展示、輸出用戶數據;基於用戶信息提供引導,為醫生診斷/治療方案推薦諮詢意見;提醒/警告用戶;與專業人士/患者交流,與社交網絡對接。

  記者調查發現,超過九成的消費者下載安裝醫療APP主要是出於便捷目的,核心需求是尋醫問葯,具體來說包括去專業醫院之前的自我診斷、自我用藥和導診,以及健康管理、健康諮詢和便捷獲取其他醫療信息等等。“就是圖個方便,應個急,比如諮詢一下病症、送個葯等,但若真是生病了,還得去專業的醫院就診,不能指望APP解決。”已經下載和使用過多款醫療APP的北京消費者戴先生的想法非常有代表性,“身體哪兒不舒服時,身邊沒有懂醫的朋友,只好求助這些了,比較方便。”

  隱私信息獲取範圍驚人

  記者在華為應用市場看到,有1844萬次安裝量的“春雨醫生”和461萬次安裝量的“丁香醫生”,都提示須獲取8項個人隱私權限,包括允許程序獲取用戶當前粗略的位置信息用來定位、允許程序錄製音頻、通話程序打開或關閉Wi-Fi、允許程序輸入電話號碼、允許程序獲得用戶當前精確的位置信息用來定位、允許程序修改網絡狀態、允許程序訪問攝像頭拍照或錄像、允許程序讀取或寫入系統設置等等。另外,程序還擁有禁止設備休眠、禁止用鍵盤鎖、裝載和卸載系統、檢索正在運行的應用、讀取系統日誌文件、重啟其他應用、修改或刪除SD卡中的內容等設置。擁有107萬次安裝量的“拇指醫生”涉及的個人隱私權限包括讀取聯繫人數據、創建藍牙連接等等。

 
 醫療APP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情況。

 
 有的APP可更改系統設置。

  “APP運營商獲取這些隱私信息到底用來干什麼?不清楚。但從消費者個人角度來看,這些信息無疑是敏感性的隱私,被收集后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如同利用健身APP可以找到隱藏的軍事基地一樣,這些數據一旦被別有用心的人或企業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分析,甚至可能涉及到國家安全。”對於醫療APP獲取個人隱私信息的問題,從事高等級保密研究的專業研究機構負責人趙先生表示難以理解,“這體現出APP開發企業安全意識淡薄問題。企業只看到這些信息是有用的金礦,卻沒有基本的信息保護意識。事實上,中國消費者並不是‘更願意用隱私來換取便利’,而是被剝奪了選擇權利,甚至是完全不知情。”

  近三年工信部公布的466款不良APP中,超過八成的APP存在強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的問題,存在惡意“吸費”和違規收集用戶信息行為的也合計佔比16%,還有的不良APP惡意操控用戶手機。

  賽迪智庫網絡安全研究所所長劉權認為,目前安卓手機所安裝的APP中,90%都存在漏洞,平均每款APP的漏洞達到7個。一些手機APP對用戶信息的保護嚴重不足,甚至存在惡意加載功能的現象,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用戶的個人信息。

責任編輯: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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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共治體系 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現場。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郝軍/攝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食品安全治理必須依靠社會共治的理念已經成為各界共識,但是社會共治該如何實現?7月17日,在以“尚德守法 食品安全讓生活更美好”為主題的2018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場活動上,政府部門、企業、媒體記者、專家、群眾從各自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體系中所承擔的角色出發,介紹了經驗與做法。

  行政部門協同共治

  行政部門是保護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力量,在食品安全協同共治中發揮着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專員張晉京告訴記者,2017年7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9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行動,治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虛假標識聲稱、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和虛假廣告亂象。一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責任為主線,以發現和解決問題為著力點,穩步開展摸底排查、抽檢監測、宣傳引導等工作。截至2018年6月,各地共查處違法違規案件2.9萬餘件,案值15億元,抓獲犯罪嫌疑人8200餘名。

  農業農村部擔負着對農業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據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局長廣德福透露,今年上半年,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了一、二季度共兩次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風險監測),監測參數由過去的94項增加到2018年的122項,增幅 29.8%,監測工作的科學性和針對性進一步增強。上半年抽檢總體合格率達到97.1%,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持了穩中向好、穩中向優的發展態勢。

  海關總署是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據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負責人畢克新介紹,2018年上半年,全國海關共檢驗檢疫進口食品640.4億美元,同比增長12.9%。未准入境不合格食品691批、2.3萬噸、481.2萬美元。涉及19類產品,14類不合格原因,主要為標籤不合格、品質不合格、食品添加劑超標等。對於上述不合格食品,海關部門均按照有關規定做了退運或銷毀處理,未進入國內市場。

  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李京生介紹,2018年上半年,各地公安機關破獲食品安全案件65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萬餘名,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120起全部告破,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效維護了食品安全。

  除了嚴格查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案件,制度建設也是行政部門保護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許昆林介紹,上海在市場監管體制改革上先行先試,夯實食品安全基層基礎。一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真抓實幹,促進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簡政放權為市場鬆綁;二是從嚴監管築牢安全底線;三是優化服務提升政府效能。此外,還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持續用力,實施食品安全精細化管理。在“點”上,聚焦“地溝油”綜合治理;在“線”上,着力打造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鏈條;在“面”上,全面推進無證無照食品經營治理。

  打擊謠言要主動出擊

  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長期以來熱心於科普工作,在他看來,近10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取得了重大進步,但是廣大消費者仍然對食品安全很擔心,原因在於溝通交流不夠,科學傳播不夠,從而導致消費者缺乏信任。近一兩年,食品安全輿論環境逐漸好轉,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有關部門和各大互聯網平台都加大了力量打擊謠言。

  陳君石認為,打擊謠言,需要食品專業人士积極主動出擊。比如在今年的咖啡致癌風波中,有微信公眾號大肆造謠,幾位食品科普作者果斷出擊,通過微信、微博等多個平台進行科學解讀,並經過主流媒體的擴大傳播,很快平息了謠言。專家和主流媒體需要共同努力,成為彼此信賴的傳播夥伴。打擊謠言是必要的,但根本的辦法是提高公眾知識水平,使謠言無能為力。如果科技工作者能夠很好地將這些有趣的知識傳播給消費者,消費者就不會談添加劑色變了。

  打擊謠言還離不開主流媒體的作用。中央電視台記者李晶晶表示,新聞媒體作為參与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特殊一員,能夠起到連接政府、市場、社會的重要的橋樑紐帶作用,對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營造尚德守法社會氛圍至關重要。近年來,一方面,主流媒體不斷加強新聞報道傳播的規範,對謠言說“不”的判斷力大幅提高;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與時俱進,經常搶在謠言發酵之前予以澄清。經過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公眾的科學素養和媒介素養有了很大提高,識謠防騙的意識和能力大幅提升,不像原來那麼容易被忽悠了。

  志願者織起食品安全網

  食品安全志願者尹玉泉是來自北京市西城區的一名普通居民,也是一名西城區平安志願者,她告訴記者:“我們就是被大家經常戲稱的‘西城大媽’。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現也是我們日常工作的重要一項,而且隨着人們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關注,這項工作也越來越重要。”

  近年來,隨着北京市西城區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的開展,西城區食葯監局探索“西城大媽+食品安全”模式,將 7萬“西城大媽”納入食品安全志願者隊伍,成為食品安全監管的“千里眼”和“順風耳”,並引導廣大市民共同參与食品安全監督。

  尹玉泉給記者講了一個真實的例子,某座樓里有個做鴨脖的,氣味很臭,為了躲避監管,經常白天關門晚上干,跟政府監管部門打游擊,樓上的居民對此很頭疼。於是“西城大媽”們出擊了,她們天天蹲點,摸清了什麼時間段有人、什麼時候加工,然後舉報給食葯監督所,執法人員一舉拿下這個窩點。

  “消費者對市場上的食品安全最敏感,消費者是不安全隱患最切身的體驗者,更是最直接的受害者,要積极參与到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之中。食品安全治理也得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尤其是充分發揮我們消費者的監督力量,我們志願者遍布各個街道各個社區,哪個小區有黑窩點非法加工我們都門兒清,我們每個志願者都可以當眼線提供線索。”尹玉泉說。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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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啟動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任震宇)7月17日,由國務院食安辦等19部門聯合開展的 2018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正式啟動。今年的主題為“尚德守法,食品安全讓生活更美好”。國務委員王勇出席宣傳周啟動儀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致辭。

  張茅在致辭中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牢牢守住安全這條底線。要嚴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堅持問題導向,加大風險排查、隱患治理力度;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追溯和追究,切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要积極探索監管改革創新,整合監管資源,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要深入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外部聯動獎懲機制,加強信用聯合懲戒;要着力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動員全社會更多地參与,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在啟動儀式上,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現場公布了最新的食品、農產品、進口食品監管信息、查處結果及典型案例,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了極大震懾,為消費者提供了最好保護。來自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食品企業、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代表圍繞宣傳周主題進行了交流,引起了积極反響。

  啟動儀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畢井泉主持。

  據悉,今年宣傳周曆時12天,將以每天舉辦一個“部委主題日”的形式,先後開展法律法規宣講、道德誠信教育、科學知識普及、技術技能培訓等近百場主題活動。各地也將緊扣宣傳周主題,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食品安全宣教活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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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消委會請律師把脈電商法草案三審 15條意見提交全國人大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楊麗萍 記者 黃劼)7月13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舉行《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徵求意見研討會,該消委會律師顧問團就草案三審稿的相關條例進行了討論,並形成15條修改建議報告提交給全國人大。據悉,今年6月19日,《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目前,該草案正在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近年來,佛山电子商務方面的投訴出現增長趨勢,主要涉及衣服鞋帽、日用百貨、美容美髮、家政服務以及寵物消費等方面。佛山市消委會秘書長但唐勇指出,消委會作為消費者組織,站在消費者的立場,發出消費者的聲音,提出修改意見,既是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公益性職責,即參與制定有關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又符合立法廣泛性的宗旨。通過律師顧問團一起探討,可以將工作實踐和專業意見結合到一起,形成比較科學的意見。

  研討會上,來自佛山市消委會律師顧問團的12位成員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結合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草案三審稿中尚未明確或需要作為普遍約束的行為進行了深入討論,並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佛山市消委會收集整理了15條修改意見,涉及电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电子商務經營者管理、电子商務經營者義務和責任(如安全保障、質量擔保、誠信促銷、終止服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押金退還、違法責任追究等方面。

  15條具體修改意見

  1.《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二條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电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因本法規範的是通過網絡進行的交易,而網絡為虛擬的世界,即何為“境內的电子商務活動”應有明確的標準。建議明確界定“境內的標準。

  2.《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三條擬規定:“本法所稱电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

  本法規範的是主體之一是經營者,但同時在第二十六條中涉及非經營的概念,即如何界定經營與非經營,是適用法律規定的前提,必須明確標準。建議明確經營的定義。

  3.《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六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与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建議“商業道德”改為“公序良俗”;將“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中的“產品”改為“商品”。公序良俗是《合同法》規定的原則,本法為电子交易,實際也是《合同法》規範的一種特殊情形,因此應與《合同法》的表述一致;對於產品的表述問題,在本法中規範的是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對此更準確的表述應為商品。

  4.《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八條擬規定:“國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政府有關部門、电子商務行業組織、电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与的电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在电子交易活動中,大部分涉及到消費者的保護問題,因此消費者組織應當參与电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中,及時維護电子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建議在該條款中增加消費者組織的工作職能,修改為:“國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消費者組織推動形成政府有關部門、电子商務行業組織、电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与的电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5.《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十一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电子交易中作為經營者一方,必須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电子商務經營者才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因此,必須定義“個人”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建議明確“個人“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

  6.《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十六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信息或者行政許可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確定具體期限為督促电子商務經營者履行其義務,僅僅表述“及時”過於寬泛。建議明確“及時”為“七個工作日”,即“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修改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信息”。

  7.《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十七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电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

  解讀法條時有歧義,提前三十日公示不代表公示三十日,為讓多消費者知情,應當持續公示。建議明確公示終止信息的具體要求為持續三十日,將該條款修改為:“电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电子商務的,至少提前三十日首頁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並持續公示至終止之日。”

  8.《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十八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對於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建議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以及刪除有爭議的“商業宣傳”規定,因此本條修改為:“电子商務經營者應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9.《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十九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售後服務也應當提示消費者,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建議在本條款的最後一部分增加: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的項目,包括消費者在平台消費后獲得的增值服務或權利義務。

  10.《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一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明確約定退還押金的時間很重要,這是確定是否違約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明確的節點,時間不確定,就會衍生出多種問題,其中电子商務經營者如果違約,影響將可能非常廣泛甚至很嚴重,必須約束其故意違約的衝動,規定一定條件下的加倍返還義務,可以督促其誠信守約。建議明確押金退還的具體規定,該條款修改為:“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是起七個工作日內退還到消費者中。否則,消費者有權要求加倍返還該押金。”

  11.《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三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如今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峻,故需要擴大法律法規來保護個人信息。建議刪除“行政法規”中的“行政”二字。

  12.《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二十六條擬規定:“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何為非經營用戶?該條款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建議增加解釋條款。

  13.《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五十八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對應的義務,如果沒有對應的懲罰機制,難以約束義務方履行其職責,也不便於主管單位的監管和執法,消費者權利也得不到保障。該條款無相應的法律後果,建議在本法第七十九條中增加該條款作為第五項。

  14.《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七十七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或者不履行保障網絡安全的義務的,依照《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本條不應限定於行政處罰,而是依法追究違法責任的問題,建議修改為:“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或者不履行保障網絡安全的義務的,依照《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15.《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八十二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建議對應本法第十八條,修改“商業宣傳”為“宣傳”。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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