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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召開半年工作會議 积極建立新型監管機制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 劉浩)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組織召開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半年度工作會議,並對下半年工作進行了部署,要把建設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當做中心任務來抓。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長彭文皓充分肯定監管條線上半年能夠按照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紮實推進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她要求,監管條線要堅定信心、提升站位,準確把握新時期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職責使命,突出重點高質量完成下半年各項工作。

  一是着眼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和行動自覺,积極推進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和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促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

  二是深入完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积極推動涉企信息歸集和聯合懲戒,繼續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努力夯實信用監管工作基礎。

  三是嚴格對照市委要求強化執行實施,紮實開展“走千家企業,助改革創新”調研活動,認真推進新時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

  四是積极參与推進上海市第四次經濟普查,建立健全對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長效清理機制,探索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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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合同等貸款 等來了開發商毀約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徐文智)今年4月3日,消費者田女士與西安寶楓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楓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由寶楓公司開發的住宅。6月12日,她居然收到了一份由寶楓公司出具的通知,要求她“前來辦理合同解除、退房事宜”。已經在政府有關部門網簽備案的合法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為什麼要解除合同關係呢?《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網簽后收到退房通知

  田女士購買的房子位於西安市西延路中段西側寶楓佳苑小區內。今年4月3日,田女士與寶楓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備案。合同显示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8315.5元,房屋總價為101萬元。田女士給寶楓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31萬元,餘款70萬元由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拿到網簽協議后,田女士到長安銀行小寨支行辦理了貸款手續。

  正當田女士夫妻倆滿懷喜悅等待銀行發放貸款時,卻收到了開發商寶楓公司發來的一紙通知,稱“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八條逾期付款責任中第1(2)條規定,你已構成解除合同事實,現書面通知你前來辦理合同解除、退房事宜”。田女士表示,他們沒有違反合同約定,購房網簽資格有效,申請銀行貸款也沒有問題。

  吳先生的遭遇和田女士一樣。他與寶楓公司在2017年10月11日就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並通過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網簽備案。今年3月14日,吳先生拿着網簽協議在長安銀行小寨支行辦理了貸款手續。也同樣收到了開發商寶楓公司發來的退房通知。吳先生認為,開發商單方面要求退房的行為,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

  據記者調查了解,包括田女士、吳先生等人在內,已經有5位通過網簽備案的消費者先後收到了寶楓公司的退房通知。

  開發商稱貸款未到賬

  在位於寶楓佳苑小區B2907的辦公室,寶楓公司負責處理消費者退房糾紛的工作人員楊彬接受了《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的採訪。楊彬表示,2017年下半年,公司為了快速解決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將寶楓佳苑二期剩餘多套房子以每平方米83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按照規定,這些房屋銷售價格都在當初的備案價格範圍之內。經過網簽備案后,田女士、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的購房流程進入到了銀行貸款程序。直到今年6月初,公司一直沒有收到銀行放出的貸款。因此,寶楓公司要求這些消費者要麼交納全款購房,要麼退房。

  楊彬說,在消費者對寶楓公司的要求不予回應后,今年6月12日,寶楓公司向這5位消費者和發放貸款的銀行分別發出了正式通知。一方面通知消費者合同已被解除,另一方面通知銀行停止向這5位消費者發放貸款。

  負責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貸款發放的長安銀行小寨支行劉經理表示,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的銀行貸款手續已經審查完畢,並做好了相關備案,即將發放。然而,銀行卻在6月12日收到了開發商要求停止發放貸款的通知。銀行作為第三方,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糾紛和銀行沒有關係,按理說開發商不應該給銀行發送這樣一份通知。

  房價漲幅近50%

  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不到一年的時間,西安城區房價就從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一路飛漲到1.5萬元左右。據楊彬說,今年4月份開始,寶楓佳苑二期樓盤在物價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的備案價格已經是每平方米1.3萬元。相比較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的備案價格每平方米8400元,寶楓佳苑二期的房屋價格漲幅將近50%。

  以田女士購買的房屋為例,這套位於寶楓佳苑2幢的房屋建築面積為121.46平方米,合同簽署的單價為每平方米8315.5元,總價101萬餘元。如果按照現在的備案價格出售,那麼這套房屋的總價則為157萬餘元。

  一位從事住房貸款工作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當現實的房價一路飛漲時,一些開發商反而不着急催促銀行發放貸款了,甚至會要求銀行不要繼續發放貸款給業主。據了解,房地產開發商在銀行繳納有貸款抵押保證金。如果開發商停止交付抵押保證金,銀行將無法實施發放貸款的程序。因此,雖然開發商與消費者的合同糾紛與銀行沒有關係,但開發商仍然可以制約銀行發放貸款的行為。上述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單方面終止買賣合同的經濟糾紛,貸款銀行沒有責任,“這個鍋銀行不背”。

  開發商無權單方毀約

  記者從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規處了解到,網簽合同的簽署,說明消費者和開發商雙方買賣合同關係已經確立。開發商不能單方面違約,除非有單方面違約條件。

  西安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八條第1(2)款規定,逾期超過6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記者採訪時,楊彬表示,截至6月12日,田女士、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的銀行貸款時間均已超過了60日,在消費者無法交納全款購房的前提下,公司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消費者對此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

  陝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榛表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逾期超過60日”條款中的“逾期”指的是銀行開始發放貸款后,消費者逾期不還款,而不是銀行何時開始放款。事實上,銀行什麼時候發放貸款,開發商與消費者雙方是沒有權利約定的。同時,合同的履行如果涉及到第三方如銀行的貸款問題,開發商無權單方毀約。

  吳先生等收到退房通知的消費者表示,希望開發商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必要的時候,他們準備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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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陳學軍:堅持深化改革 優化“三個環境”


上海市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陳學軍(左三)到企業調研。 上海市工商局供圖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劉浩)近年來,上海市工商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部署,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續深化改革,創新工作舉措,推動上海市場准入環境、市場競爭環境、市場消費環境進一步優化,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圍繞“三個環境”建設,採訪了上海市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陳學軍。

  壓縮開辦企業時間至5天

  中國消費者報:企業開辦時間是體現營商便利度的關鍵性指標,上海市工商局在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有哪些創新舉措?

  陳學軍:近年來,上海市工商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以商事制度改革為抓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努力讓人民群眾有更強的改革獲得感。

  今年以來,上海市工商局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打響“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品牌的部署,积極發揮牽頭作用,於3月底建成上海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台,將開辦企業時間由22天壓縮至5天。“一窗通”上線后,開辦企業由原先的7個環節壓縮至工商營業執照、刻制企業公章、申領稅務發票等3個環節,實現了流程再造。通過整合原先分散在各部門的網上辦事系統,實現了申請人只需進入“一窗通”即可完成開辦企業的申報,避免了重複申報的麻煩。各政府部門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進一步簡化材料、簡化程序、簡化審查,加強數據交互共享,實現了審批增速提效。

  自“一窗通”上線以來,截至6月底,上海新設企業9.4萬戶,其中申請人通過“一窗通”申報並由登記機關核發執照8.1萬戶,改革力度大、輻射面廣,充分反映了上海優化營商環境的成效,得到了企業和群眾的好評。

  率先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工作啟動較早,在全國有示範效應,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陳學軍:在簡政放權的同時,事中事後監管這一手必須硬起來。上海市工商局堅持以公平、有序為方向加強和創新監管,不斷提升監管效能,使市場活而不亂。

  早在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就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以企業年報信息是否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為檢查重點,在全國率先開展了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去年以來,上海市工商局研究出台了《上海市工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完善了工作制度,規範了監管流程。同時,按照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有關要求,創設了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果的異議處理機制,並對“雙隨機”監管盡職免責進行了初步探索。

  上海市工商局還及時發布了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工商的11個檢查類別、34個具體檢查事項納入,100%實施隨機抽查。今年,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要對9.5萬餘戶企業(約佔企業總數的5%)實施隨機抽查。同時,在去年6部門首次聯合開展跨部門隨機抽查的基礎上,加大“雙隨機”聯合檢查力度,努力提升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有效性。

  重拳凈化網絡交易市場

  中國消費者報:網絡購物已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首選,在維護網絡市場秩序方面,上海市場監管部門有哪些做法和經驗?

  陳學軍:上海市工商局將網絡市場監管作為日常監管重點,积極創新手段,出重拳凈化網絡交易市場秩序。

  2016年年底,經原國家工商總局批准,全國首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範區”在上海市長寧區設立。上海市工商局在原國家工商總局指導下,研究確定並积極推進16項創建工作任務,搭建“一區一亮點”項目推進平台,及時複製推廣創建經驗。上海市工商局支持長寧區出台了《支持“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為網絡經營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推進網絡監管信息化建設,完善監管閉環;制定網絡市場監管工作規範、網絡經營主體分類監管指導意見、網絡監管跨區執法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等;探索大數據監管,與美團點評網合作開發“天眼”系統,從消費者評價信息中及時發現問題,開展線下核查;制定網絡監管政企合作指導性協議,試點開展“紅盾維權”進平台,督促企業加強事前防範,履行社會責任。

  上海市工商局還牽頭建立全市網絡市場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加強對網絡售假、虛假宣傳、刷單炒信等違法行為的治理。2016年以來,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網絡違法案件8200餘件,罰沒款1.93億元。此外,還鼓勵消費者開展網絡監督評議,研究開發了全國首個由政府部門主導、以企業網站(大眾點評網)為載體的“網購大家評”,增強群眾參与,推動社會共治。

  建聯席會議制度助維權

  中國消費者報:優化市場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上海市工商局在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有哪些創新機制和舉措?

  陳學軍:讓人民群眾放心舒心消費,既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又是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基礎性作用的客觀要求。近年來,上海市工商局持續加大消費維權力度,更好發揮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上海市工商局順應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制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程序規定》,推動各條熱線整合融合,實現了統一程序、統一時限、統一文書等;牽頭32個市級部門和單位,建立全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市級層面加強工作協調;积極推動上海市司法局、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等6部門聯合出台《關於開展消費糾紛聯動調解 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意見》,推動基層市場監管所與司法所“所所聯動”,在市場監管所設置“消費糾紛聯合人民調解工作室”,促進消費矛盾多元化解;結合上海消費環境特點,在电子商務、旅遊、交通、金融等15個重點行業和領域,部署開展了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設計製作並向社會公布上海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標識和消費維權志願者標識。此外,上海市工商局還探索網上公示投訴信息,根據投訴數量變化和社會輿論關注熱點,對重點行業、重點經營者的投訴信息進行公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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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協參加燃氣價格聽證會 建議對預付費用戶打折

  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萬曉東)近日,天津市召開燃氣管網居民用氣價格聽證會,天津市消費者協會以社會組織身份參加,並提出“對燃氣預付費居民提供折扣或者氣量補償”的建議。

  參加此次聽證會的天津市消協代表劉婉雨表示,在接到聽證會相關材料后,消協徵求了多位專家、律師、消費者意見。燃氣作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資源,城市燃氣企業服務質量直接關係百姓生活質量。隨着天然氣經營成本上漲,燃氣價格相應上調是順應市場規律。同時,燃氣行業的良性發展,有利於提高服務水平,最終消費者受益。另外,燃氣作為不可再生資源,使用成本的增加,有利於提高居民節約能源的意識。因此,天津市消協同意聽證會提出的居民用氣銷售價格上調每立方米0.25元。

  同時,劉婉雨代表天津消協提出了建議,“燃氣企業應根據公平原則,對用戶預付費給予相應折扣或氣量補償”。

  “目前,天津市大量用戶已採用預付費式智能燃氣表,用戶必須預付費購買燃氣后才能使用。現行制度只規定年用氣量越多,每立方米的單價越高,對預先購買燃氣量沒有上限要求,因此大量的購氣資金提前將錢存入燃氣企業指定的賬戶,在交費至折算燃氣量用盡的這段期間必然產生孳息。”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張正指出。

  張正認為,預付燃氣費為貨幣,在使用之前預付燃氣費只是暫存在燃氣企業賬戶中,實際還屬於消費者,那麼所產生的孳息或產生的受益也應屬消費者所有。燃氣企業應依據公平原則,借鑒現實生活中如公交等行業和部門的“躉交讓減”的措施,把孳息提前讓利於民,對用戶預付費給予相應折扣或燃氣量補償。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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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保委網約車消費體驗發現五大問題 駕駛員無證上崗最為嚴重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鄭鐵峰)近日,浙江溫州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再次讓網約車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8月27日,浙江省消保委公布了一份專門針對網約車的消費調查體驗報告。在所有評價指標中,安全提示得分最低,平均分僅為59.17分;資格認證、崗前培訓得分也較低,平均分僅為62.62分和60分。在消費體驗中發現網約車存在五大問題,無證上崗的問題最為嚴重。
 

  各體驗平台綜合得分排名

  據了解,為掌握網約車運營的真實狀況,浙江省消保委聯合第三方調查機構,歷時兩個月左右,對滴滴出行(快車)、曹操專車、神州專車、首汽約車和易到用車等5家在杭州市開展運營的網約車平台開展了暗訪式消費體驗,同時開展消費調查。此次消費調查體驗涉及不同時段、不同起始地點共60條路線,評價標準涉及基礎信息、預約使用和乘坐過程3個維度,和服務承諾、信息一致、資格認證、預到時長、安全駕駛等14項指標。

  問題1

  司機無證上崗

  在此次消費體驗中,“資格認證”指標平均得分僅有62.62分,60位網約車司機中有23位明確表示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滴滴出行和首汽約車體驗的12條路線中,各有7位司機表示未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易到司機稱,“整個杭州有證司機只有40個左右”。神州專車司機表示“沒有網約車駕駛員證公司也讓開”,自己就是邊開邊考證。

  《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

  浙江省消保委指出,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是安全保障的基本線,確保出租從業人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證上崗現象的存在,使乘車人出行存在安全隱患。

  問題2

  安全提示最差

  在此次消費體驗的所有評價指標中,各平台的安全提示得分最低,平均分僅59.17分。體驗還發現,網約車司機崗前和日常培訓總體欠缺,安全駕駛習慣普遍不佳。每個平台均有司機在行駛過程中玩手機、發信息。多數司機未主動提醒乘客系安全帶,或者下車時提醒乘客檢查有無遺漏物品。

  神州專車司機均表示每月有培訓,其中有司機提到,“崗前培訓神州是100%做到,每個月都會有專門的一天(車輛限行的某一天)進行日常教育培訓”。首汽和滴滴培訓情況較差。首汽有10位、滴滴有6位司機,均未參加過任何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問題3

  存在拒載現象

  在暗訪體驗中,滴滴出行和首汽約車平台有司機存在拒載現象。7月12日早高峰時段,體驗員用首汽約車平台從文一西路駱家莊擬去往市中心藍天商務中心,被拒載。7月15日(周末),體驗員在滴滴出行約車從雷峰塔景區回武林門新村,在約定地點等待10分鐘后,司機打電話說“你是不是沒到馬路對面,我已經開過去了”。司機沒等體驗員說完“那怎麼辦”,就掛斷了電話。掛掉電話后,APP显示行程已開始,過了6分鐘左右,显示行程已結束,並扣費10元。

  今年5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三)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承諾提供預約服務的……”

  問題4

  實達時間不符

  過半數平台實際到達時間與預計到達時間有偏差。體驗中感受較差的是預到時長,系統算法給出的預計到達時間與實際到達時間相差較大。

  特別是首汽約車,體驗的12條路線中僅有3位司機是在約定時間內到達,還有2位司機偏差時間5分鐘以上,嚴重影響用戶體驗。體驗員搭乘神州專車從藍天商務中心到文一西路的駱家莊,系統預到時長是11分鐘,但實際到達時間卻在17分鐘以後。

  問題5

  服務細節欠佳

  部分平台服務細節不夠到位。首汽約車的部分司機接單后不主動聯繫乘客。體驗員體驗時詢問司機得知,部分首汽駕駛員同時安裝了兩個網約車軟件進行接單,導致顧此失彼。個別駕駛員還存在說話不文明、車內環境不夠整潔的情況(紙巾盒和空水瓶在車廂地上隨意擺放)。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約車成功后(網約車平台司機)主動與乘客聯繫,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

  建議

  重點關注從業資格

  針對消費體驗調查發現的問題,浙江省消保委提出建議,重點關注註冊駕駛人從業資格問題。

  各網約車平台要切實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針對體驗中發現的駕駛人員無證上崗、缺乏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安全駕駛意識不強等問題,各網約車平台要加強對車輛、司機的審核把關,嚴把准入關。同時加強對司機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優化平台派單、預計到達時長等系統運轉,對有騷擾、暴力行為的司機要納入黑名單,採取零容忍舉措。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平台的日常監管。定期組織對網約車平台開展監督檢查,重點關注平台註冊駕駛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註冊車輛是否均取得網約出租車運輸證。一旦發現有未取得相關資格證開展營運的情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平台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結合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務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逃避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浙江省消保委同時提醒消費者,接受網約車服務時要關注人身、財產和個人信息安全,注意核對線上預約和線下實乘車輛、司機的一致性,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乘坐網約車時,可向家人和好友第一時間發送乘坐車輛的車牌、駕駛員姓名等信息,一旦遭遇不測,可及時投訴、舉報或向警方報案。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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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警方發建議書 要求網約車加裝“一鍵報警”

  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王威 記者 吳采平)“溫州女孩滴滴遇害案”事件發生后,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日前對滴滴出行等9家網約車平台公司下達《公安建議書》,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指導網約車加裝“一鍵報警”。

  《公安建議書》稱,經武漢市公安局內保支隊調查發現,9家公司存在營運車輛駕駛員未在公安機關進行背景審查;營運車輛未全部按照規定在車內安裝GPS系統、監控視頻及“一鍵報警”系統;企業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法制教育培訓等隱患問題。公安機關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責令這些公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武漢市公安局將協調武漢市交委、客管處、公交集團、網約車平台公司、共享汽車企業,共同構建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共享汽車企業,車輛、人員、視頻、軌跡、報警信息等數據一體化的“四車”共治信息化防控平台,實現“四車”行業數據“實時採集、整合上雲、動態分析、全警共享”,推動警企、警民聯動,為及時做好“四車”行業危機預警、警力調度、證據收集、案件處置提供有效支撐。

  武漢市公安局內保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對相關企業特別是網約車、共享汽車企業全面開展摸排並上門走訪,建立警企聯繫機制,建立“一企一檔”。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車輛、駕駛員標準、規範要求,將數據與主管部門進行對接共享;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及駕駛員信息進行背景審查;指導網約車加裝衛星定位和“一鍵報警”裝置;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處,並嚴厲打擊涉及網約車的案件。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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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長租公寓投訴激增3倍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趙玥 記者劉浩)9月10日,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長租公寓投訴披露稱,今年以來,上海市消保委已受理相關投訴約1400件,同比增長3倍,居住安全難保證、押金退還不守約、資金徵信存風險等問題突出。

  上海市消保委披露稱,部分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疏於對裝修材料及工程質量的把控,為壓縮周轉時間,裝修完畢即上架租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居住安全。

  據統計,因居住安全引發的投訴共150餘件,占投訴總量的10.7%。如消費者投訴上海自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裝修氣味嚴重,引發消費者呼吸道疼痛、眼部不適、頭痛、乏力等癥狀。經專業機構檢測,房屋甲醛和苯釋放數值較高。

  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需要收取消費者的租房押金,在租房期滿后予以歸還。部分中介機構違反押金退還約定。相關投訴730餘件,占投訴總量的52.1%。如300餘名消費者先後反映寓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15個工作日”的約定期限退還押金,消極回應消費者訴求,拖延時間平均長達3個月。

  此外,部分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誤導消費者通過與其合作的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貸款。因資金徵信引發的投訴約330件,占投訴總量的23.6%。上海市消保委認為,一旦中介機構經營不善,極易造成消費者面臨資金或個人徵信風險。

  針對長租公寓暴露出的諸多問題,上海市消保委表示,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依法履行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求償權,重視消費者安全、健康權益,採取使用環保材料、檢測空氣質量、公示裝修時間等合理措施,保證長租公寓用房符合安全標準,便於消費者自主選擇;秉承誠實信用原則,設置公平、合理的格式條款,按期、按量退還消費者押金等款項;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不誤導誘導消費者貸款。

  同時,上海市消保委呼籲相關部門加強對長租公寓市場的監管,針對行業准入門檻、房屋安全和衛生標準、資金防控等方面予以規範。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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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中國家長整體焦慮 手機上癮、學區房成爆發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9月16日,智課教育聯合新浪教育在北京舉辦2018首屆國際教育家長匯,獨家發布了《中國家長教育焦慮指數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稱中國家長整體處於比較焦慮狀態。

  手機上癮比早戀更讓父母焦慮

  《報告》面向70到90后家長人群,收集有效問卷3205份,圍繞社會環境、教育資源、家庭關係及父母成長等4個影響中國家長教育焦慮的維度展開。結論显示,2018年中國家長教育焦慮指數為67點,整體處於比較焦慮狀態。

  調查显示,68%家長高度焦慮教育問題,最焦慮的是時間為幼兒和小學階段,因為孩子處於幼兒和小學階段的父母一般處於事業上升期,社會壓力大,而幼升小時期又是“搶跑”較多的時期,不同理念教育下的孩子,在語言和運動方面能輕易拉開差距。

  父母不僅最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還有九成家長關注孩子的軟實力培養,如學習和思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社交能力等。

  社會環境因素引發的中國家長教育焦慮程度最高,學習成績、校園安全、手機上癮、學區房等問題成焦慮爆發點。

  《報告》發現,70%的家長擔心孩子遭遇校園霸凌、幼兒園安全等問題,孩子越小,焦慮程度越高,隨着年齡增加,焦慮感減少。

  12歲以下孩子的父母所關注的教育問題中,學習成績和校園安全重要性並列第一,對孩子手機上癮也非常焦慮。12歲以上孩子的父母中,學習成績依然是第一,校園安全焦慮有所降低,手機上癮問題依然凸顯。家長對早戀問題的焦慮程度遠低於手機成癮問題,13至15歲青少年父母的焦慮程度最高。

  學區房最讓家長焦慮

  教育資源所引發的焦慮也很嚴重。比如“奧數”等超綱教學,雖然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但是超44%的家長認為超綱教育很有必要,尤其是80後父母對此認同的比例最高。

  課外班也“高燒不退”,54%家長為課外班感到非常焦慮或比較焦慮,80后家長焦慮程度最高。教育資源不均衡,優質教育資源集中是課外班發展的重要原因,“素質教育”的推崇更加重了樂器、興趣班的比重。

  超半數家長因不能為孩子買到最好的學區房而感到焦慮,學歷越低,家長的焦慮感就越發嚴重,爸爸的焦慮感超過媽媽。

  低齡化留學提供了高考外的另一種選擇。面對孩子留學問題,90后家長已開始為孩子教育“未雨綢繆”,57%的90后家長為孩子教育路徑的選擇感到焦慮。

  而隨着“二孩時代”到來,隔代教育焦慮問題凸顯,80后“二胎”焦慮處於較高水平。同時,75%家長為自身發展感到高度焦慮。

  此外,《報告》還指出,近半家長可接受的教育花銷為家庭收入的40%。在性別對比上,中國媽媽比爸爸在孩子教育上投入更多精力,且媽媽更願意為孩子教育支付更高費用。

  解決教育焦慮必須要尊重孩子

  智課教育合伙人、家長成長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高燕表示,解決家庭教育焦慮的核心是要把孩子還原為擁有獨立人格的人。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家長要暫時把眼光從孩子身上轉移到自己身上,改變我們看待孩子的視角和態度,從理念和能力上持續地成長自己,才能更好地“行不言之教”去积極地影響孩子。

  高燕說,面對孩子,家長需要認識孩子獨有的特點,接受孩子的不完美,尊重孩子獨立的想法,支持孩子合理的決定,欣賞孩子努力的成果,呵護孩子敏感的心靈。

  越來越多的父母在有了孩子之後,開始對平衡好孩子教育與個人成長感到焦慮。對此,傳記作家范海濤認為,家長要成為學習型與進取型的家長,自己不斷的學習,從而打造人生更好的格局,給孩子提供更好的台階。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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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分離”改革要“照后減證”、寬進嚴管、於法有據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 9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全國有序推開“證照分離”改革,持續解決“准入不準營”問題。全國將如何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與試點階段的改革措施有什麼不同?與現有法律法規如何做好銜接?國新辦21日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對此進行了解讀。

  馬正其說,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重要舉措。

  “‘證照分離’改革以突出‘照后減證’為原則。”馬正其說。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將許可類的“證”分別採用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等4種方式分離出來,進一步釐清“證”“照”關係,理順“證”“照”功能,從而減少審批發證。

  馬正其說,要始終把握三條基本原則:一是突出“照后減證”,能減的盡量減,能合的盡量合。也就是該由政府管的一定管住,該由市場來調控的一定放夠;二是做到放管結合、放管並重、寬進嚴管。放的目的是為了搞活市場,激發大家的活力。如果放以後,管跟不上去,出了問題,反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制約了經濟的發展。所以,放的前提一定要在管得住的基礎上放;三是“堅持依法改革,於法有據,穩妥推進”。

  這是繼“多證合一”改革之後,創新監管體制機制,推動信息互聯共享,進而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綜合性改革。

  201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首推“證照分離”改革試點,2017年在更大範圍進行了複製推廣。實踐證明,改革試點有效降低了市場准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國家選取了試點效果良好的106項作為第一批改革事項,在全國推開。其中,取消審批的2項,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改為備案的1項,市場主體報送備案材料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不再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的18項,市場主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后,當場辦理審批;優化准入服務的84項,要針對市場主體關心的痛點難點問題,完善措施,提高市場主體登記審批時效。

  馬正其說,在改革方式上,明確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這四種方式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以“優化准入服務”覆蓋了上海等地試點的“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和“強化准入監管”這兩種改革方式,以突出對“准入”環節的優化審批服務,進一步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准入環境。

  在改革事項上,第一批全國推開改革的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是在上海等地已經開展試點的163項中選取的。對於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但沒有在全國推開實施的,或者推開實施后與改革試點管理方式不一致的,上海等地仍繼續進行試點。待試點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向全國複製推廣。

  在改革範圍上,要實現涉企行政審批事項的全覆蓋。在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建立長效機制,做到評估成熟一批、複製推廣一批,逐步推動減少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改革模式進行分類管理,有序推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馬正其表示,關鍵是建立起一個機制和平台,逐步推動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施行分類管理,實現全覆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說,第一批106項改革事項,原來都是按照一個審批管理模式,有的是制定了規章、規範性文件,現在要進行重新修改。如果是取消許可的,就要增加一些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如果是改為備案的,就要明確怎麼備案;實施告知承諾的,就要明確如何實現告知承諾的一些程序,有哪些環節,最後出了問題怎麼樣加大處罰力度;優化准入服務的,就要簡化一些流程。對改革事項涉及的部門,要及時完成相關規章和文件的修改工作。

  趙振華表示,“證照分離”改革特別重視事後事中監管,如果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確實會出現問題。因此,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真正做到該管的管好,該簡化的簡化,出現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防止監管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趙文君)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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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解讀《电子商務法》十大亮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務法》是涉及眾多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對《电子商務法》中的亮點條款,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將微商、直播銷售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於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傳銷。

  法條

  第九條 本法所稱电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

  解讀

  近年來,电子商務新形態不斷產生,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电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电子商務經營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平台不得刪除評價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費者楊女士投訴稱,之前自己曾因特價在某購物平台購買的面膜質量不佳給予差評,但該評價根本看不到。楊女士認為,消費評價是消費體驗的重要一步,也是後續顧客購物的重要參考。故投訴該平台不顧消費者感受刪除差評的行為。

  法條

  第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五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解讀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台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三】制約大數據殺熟

  案例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法條

  第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电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电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亮點四】“默認勾選”被禁止

  案例

  2017年10月,消費者韓女士發微博稱,作為某服務平台資深用戶,曾多次發現並手動取消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但仍舊百密一疏被套路,為此,要求平台向公眾致歉。

  法條

  第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採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針對這種情況,《电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範,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五】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中消協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舉報酷騎單車。還呼籲當時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務法》從資質限定、合同規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法條

  第二十一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六】平台不能強制商家“二選一”

  案例

  在6·18電商大戰中,某平台為保證促銷中供應商及貨品數量,鎖定了後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則在自身強勢品類服裝上推出要求供應商“二選一”的對策,要求商家將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將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否則將採取措施嚴懲商家。一些商家迫於壓力,掛出公告或者通知,聲稱6月6日的所有訂單作廢,不再發貨。

  法條

  第三十五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實踐中,平台“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了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平台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品種、數量,使消費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定有助於解決平台欺凌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擁有更多的消費選擇。

  【亮點七】平台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台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錶。收貨后發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錶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絡平台辯稱“自營”不是平台經營者自營,是平台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台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

  法條

  第三十七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解讀

  一些網購平台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台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电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亮點八】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義務應依法擔責

  案例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2018年5月、8月,連續發生女性乘客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后失聯,后被發現為司機強姦殺害。這兩起惡性事件反映出該網約車平台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未及時協助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等問題,甚至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涉案司機有不軌行為,也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制止義務。與《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相比,一是將平台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利於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二是對平台內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強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消法》沒有規定的平台經營者未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如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电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电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亮點九】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砍單”

  問題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后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並付款后,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係,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法條

  第四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於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亮點十】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案例

  莫先生髮現某網上購物平台有搶拍iPhone促銷活動,此時活動規則並未限制購買數量,於是通過活動拍下iPhone8手機兩台。但是之後平台只為第一個訂單發了貨。莫先生詢問原因,平台回復稱活動已經修改為每個客戶只能拍一台,多拍無效,並且實際以修改過的活動規則為準,拒絕給第二個訂單發貨。莫先生認為網上訂單與合同應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應按照原規則、原訂單發貨。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在电子商務爭議處理中,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电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

  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舉證難的情況。特別是在电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电子商務經營者擁有。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如事前未做證據留存,往往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甚至偽造、篡改、銷毀、隱匿相關證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困難。本條規定對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原始合同、交易記錄等,並規定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由电子商務經營者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一規定有助於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便於有關司法機關等查明事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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