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委會發布消費警示:物業合同要詳細寫明權利義務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鍾賢錦 記者 黃劼)針對小區業主失竊,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近日發布消費警示,業主與物業管理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要詳細地載明雙方應當履行的權利義務,比如物業服務內容、安全防範義務等。

  日前,消費者劉小姐向佛山消委會投訴稱,於7月29日發現家中陽台防盜網被撬彎,當時以為是小偷只是踩點沒有偷竊,所以沒有及時檢查家中財物和報警。直到8月1日才發現,原來家裡的所有貴重飾品全部被盜,損失1.4萬元。劉小姐發現小偷是直接從樓梯的窗戶爬到家中陽台的,沒有加裝任何防盜設施,認為是物業公司管理缺位造成小偷盜竊成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部分損失。該案在佛山市消委會的主持下,邀請了佛山市人大、政協、住建局、工商局、公安局、房地產協會及媒體代表進行了公開調解及討論。但因該盜竊刑事案件公安部門尚未偵破,消費者難以舉證證明失竊的財物及其損失數額,加上物業公司回復中表示“經我司反覆排查,未發現我司在物業安保管理中存在過錯”,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共識,最終調解失敗。

  在佛山消委會的調解過程中,佛山消委會認為,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此案中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第十二條第一項的約定“如甲方因未能履行本協議而導致乙方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乙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甲方應承擔的責任”,並無明確約定相關安全責任的條款。且業主舉證難度較大,如通過訴訟追償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同樣很大。

  針對此案,佛山市消委會發出消費警示,提醒保障住宅小區財產安全,業主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要注意:

  與物業管理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要詳細地載明雙方應當履行的權利義務,如物業服務的內容、安全防範義務等。“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消費者決定購房就一定會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這種合同大都以規範文本為主,消費者有權利根據本小區的實際需要擴張或延伸相應的法律義務條款。

  建立監督機制,收集有利證據,以便維護自身權益。業主代表或業委會應該不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進行抽查,通過監督檢查,發現物業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及時收集證據,以防維權時出現舉證困難問題。

  業主應該與物業公司共同建設住宅小區的安保設施,加強小區的安全防護,共同保障小區安全,防止出現財產被盜問題。

  佛山市消委會同時也呼籲物業管理行業提高物業服務品質,注重保障住宅小區安全保障,不斷提升消費者的品質生活滿意度,體現物業公司管理價值最大化。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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