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重點問題解答

  問:為什麼要制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答:一是中央文件有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等法治建設的重要文件,均明確提出要加強執法監督。二是執法實踐有需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一旦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既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威。三是制度空白要填補。機構整合后,急需填補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缺乏統一規範執法監督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問:《規定》中的執法監督是什麼含義?《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答:《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主要包括層級監督和同級監督。具體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檢查、審核、評議、糾正等監督活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規定》明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實施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

  問:執法監督由什麼機構來實施?

  答:執法監督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各相關機構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各司其職。《規定》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問:執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經過全面梳理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尤其是執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規定》將執法監督內容確定為九項: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問:執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與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相適應,《規定》將執法監督方式確定為十項: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聽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複議;專項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考核;執法案卷評查;法治建設評價;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問:怎樣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答:根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執法檢查加強統籌安排,統一制定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專項執法檢查事項。同時,《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重要執法制度的實施情況;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移送的執法事項;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其他需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事項。

  問:怎樣開展執法評議考核?

  答:根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評議考核,應當確定執法評議考核的範圍和重點,加強評議考核結果運用,落實評議考核獎懲措施。同時,《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行為是否規範;執法制度是否健全;執法效果是否良好;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問:怎樣開展執法案卷評查?

  答:《規定》對如何開展行政處罰案卷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針對行政處罰案卷,主要評查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案卷的製作、管理是否規範等。針對行政許可案卷,主要評查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實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案卷的製作、管理是否規範等。同時,《規定》明確對其他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事項,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問:對於法治建設評價,《規定》是否明確了具體操作辦法?

  答:《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對本級和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治建設情況進行評價。法治市場監督管理建設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保障執法監督的開展?

  答:根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執法監督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開展問卷調查,組織第三方評估;現場檢查、網上檢查、查看執法業務管理系統;走訪、回訪、暗訪;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問:針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答:針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規定》明確了通報、約談、糾正等處理方式和程序。一是相關執法監督情況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后,可以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二是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法定執法職責中存在突出問題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約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三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問:《規定》設置了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決定書、執法監督意見書三種文書,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能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後,經過調查核實,認為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存在前述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決定書,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期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糾正。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進工作的要求。

  問:《規定》從何時開始正式施行?

  答:《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9號公布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作者: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 彭新民)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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