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門要求: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任震宇)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出《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通知》明確了清理的範圍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國務院部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重點是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4個方面:

  一是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包括但不限於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設置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准入限制等。

  二是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於對外地商品和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補貼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等。

  三是違法違規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違法違規在生產要素使用、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在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監管執法中,違法違規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等。

  四是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強制、組織、引導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等。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緊緊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嚴格對照清理重點,逐項研究分析相關政策措施,認真做好清理工作,並及時報送清理結果。

  《通知》明確,有關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等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對該政策措施予以廢止;部分內容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對有關內容予以修改,確保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應廢盡廢、應改盡改。部分政策措施雖然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但符合《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例外規定的,可以繼續保留實施。但應明確具體的實施期限,並在清理結果中予以說明。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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