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縱妻斂財”廳官程穎獲刑十年:先後29次受賄

  湖北“縱妻斂財”廳官程穎獲刑十年:受賄29次總計超四百萬

  被指“縱妻斂財”的湖北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程穎先後29次受賄,獲刑十年。10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程穎受賄、玩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細節。

  判決書显示,程穎,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1973年9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至2003年5月任中共咸寧地委委員、咸寧市委常委、組織部長,2003年5月至2008年11月任咸寧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08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任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因涉嫌受賄罪於2017年11月30日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廳執行,同年12月14日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廳執行。

  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初至2015年初,被告人程穎在擔任咸寧市委副書記、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陞、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29次非法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395萬元、美元2萬元。

  關於程穎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經審查,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程穎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對受賄犯罪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程穎積極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程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已繳納),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對被告人程穎已退繳的受賄所得人民幣三百一十八萬八千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程穎於案發前已退還給行賄人的受賄所得人民幣九十萬元,分別從各行賄人處繼續予以追繳。

  2017年9月5日,湖北省紀委曾通報,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程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兩個月後,因涉嫌嚴重違紀,程穎被免去政協湖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湖北省政協委員資格也被撤銷。

  2017年12月2日,湖北省紀委再次通報: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程穎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程穎違反政治紀律,在省委巡視組巡視期間,向組織提供虛假說明,企圖掩蓋其違紀問題,在得知組織調查后,與相關人員串供堵口、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大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多佔福利住房,縱容其妻在自己管轄範圍內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及家庭多套房產。違反工作紀律,因自身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對抓黨風廉政建設底氣不足,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導致全省監獄管理系統違紀違法頻發,嚴重破壞全省監獄管理系統政治生態。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多次提到了程穎的妻子趙某。

  2010年上半年,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統七部業務總監胡某為了承接某監獄信息化項目工程,委託趙某幫忙找程穎協調關係。在程穎的幫助下,中科軟公司承接了該工程。2012年春節前,為了感謝趙某和程穎的幫助,胡某送給趙某現金20萬元。

  2011年10月,趙某與肖某共同成立了武漢智達森科技有限公司,趙某為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肖某為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某及胡某為了承接襄北監獄遷建項目信息化工程,委託趙某幫忙找程穎打招呼,但趙某想讓智達森公司承接該工程,便沒有表態答應。趙某把想法告訴程穎后,程穎表示支持。當程穎得知襄北監獄與中科軟公司有合作意向後,便跟趙某說讓智達森公司與中科軟公司合作。趙某便安排肖某聯繫胡某、彭某,尋求合作。因該工程對產品技術有要求,彭某沒有同意智達森公司供貨,但承諾給予趙某好處費。為感謝趙某、程穎在該項目上的關照,在實際未發生任何業務的情況下,中科軟公司與智達森公司簽訂了虛假的《安裝工程合同》,並將80萬元支付到智達森公司賬戶。

  2015年下半年,程穎害怕事情敗露,要趙某退錢,趙某將上述受賄款中的20萬元退給胡某、70萬元退給彭某。

  判決書显示,2012年初,長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俞某為了承接某監獄信息化系統建設工程,通過肖某介紹認識了趙某。俞某委託趙某幫忙找程穎打招呼,並承諾給予好處費。2012年6月,通過程穎的幫助,俞某借用浙江銀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資質順利中標了該項目。為了感謝趙某和程穎的幫助,俞某準備送給二人100萬元。隨後,趙某借用汪某的武漢博安通達商貿有限公司賬戶,以虛假供貨的方式收受銀江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事後,趙某將收錢的具體經過告知了程穎。

  2011年下半年,南漳縣永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龔某為了承接襄北監獄經濟適用房項目,通過趙某的侄子付某介紹認識了趙某。龔某委託趙某幫忙找程穎打招呼,並承諾給予好處費。在程穎的關照下,龔某順利承接了該工程。2012年12月,趙某與程穎商量準備購買武漢市武昌區某商品房,同時告知程穎,準備要付某籌錢。程穎同意后,趙某便安排付某籌錢。隨後,付某以趙某需要錢為由,找龔某要錢。同年12月26日,為了感謝趙某和程穎的幫助,龔某通過銀行轉賬100萬元給付某。趙某將該100萬元轉到其妹妹的銀行賬戶,並以妹妹名義購房。

  澎湃新聞記者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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