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保險產品營銷亂象幾時休 四部門聯合發文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的幾張罰單,再次給保險從業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發布保險產品營銷信息的合規性“提了醒兒”,同時也為人們甄別選擇保險產品時“排了雷”。這幾張罰單包括多種情形,如將不同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不實宣傳、炒作停售等問題。

  2019年12月,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該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提出八項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活動;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等。

  其中,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社交平台發布保險產品營銷信息,為何越來越受到關注?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規範營銷宣傳行為

  自媒體應加強監管

  保險產品營銷宣傳亂象由來已久,並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

  2018年6月,為貫徹落實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有關要求,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控,治理保險銷售誤導,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通知》。

  該通知提到,當前,包括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微信等在內的自媒體平台已成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險產品、介紹保險服務、普及保險知識、宣傳保險理念的重要渠道。由於自媒體渠道參與門檻低、發布主體多、信息審核弱、轉發傳播快,已成為保險銷售誤導、不實信息傳播的高發領域,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埋下大量保險消費糾紛和群體性事件風險隱患。

  2019年12月,銀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於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網頁鏈接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諮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副教授張俊岩說,保險銷售人員通過自媒體平台進行保險宣傳,本質上仍然屬於保險展業行為,加強監管是合理的。而且傳統上保險營銷員展業一般是一對一的交流,通過自媒體平台進行保險宣傳,影響的受眾更廣,更需要嚴格遵守展業規範的要求。

  “由於保險產品專業性較強,條款比較複雜,而且大家對保險了解不多,所以保險營銷一直是非常重要的業務環節。而保險業之所以要加強對銷售行為的監管,原因之一就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存在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同時要求保險人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目的是為了讓對方當事人充分了解與訂立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張俊岩說。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警示從業人員自律

  據銀保監會2019年1月發布的《關於防範利用自媒體平台誤導宣傳的風險提示》显示,保險銷售人員通過自媒體平台主要的三類保險宣傳方式都屬於違規範圍:其一,飢餓營銷。宣傳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限時銷售,如使用“秒殺”“全國瘋搶”“限時限量”等用語。其二,誇大收益。混淆保險產品和其他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如發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複利滾存”等。其三,曲解條款。故意曲解政策或產品條款,如宣稱“過往病史不用申報”“得了病也能買”“什麼都能保”等。

  “很多保險業務員沒有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業績出發,從而才有一些誇大、虛假的宣傳,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此應該加強管理。”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說。

  違規的宣傳很容易誤導消費者,進而引起糾紛,而作為保險從業人員也可能面臨處罰。對於這種現象可能引起的問題該如何預防呢?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認為,從保險從業人員的角度而言,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堅決抵制誤導信息、虛假信息,盡量避免通過朋友圈發布有關保險產品的信息;從消費者角度而言,要提高辨別能力,在做出購買決定前,通過正規途徑獲取有關保險產品的信息。

  “從監管部門的角度而言,一方面應當及時對發布誤導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另一方面應當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提高消費者的辨別能力,警示保險從業人員規範自身行為,預防違法行為。”鄭寧說。

  在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水看來,預防要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首先,保險銷售人員要增強合規意識。部分保險營銷員編造不實信息的行為屬於銷售誤導,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合規教育和職業道德培訓。其次,銀保監會最新制定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

  嚴格規範保險廣告

  保障市場有序競爭

  保險產品在自媒體上發布的宣傳信息該如何規範?鄭寧認為,保險廣告對於消費者了解保險行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不規範的保險廣告,會傳遞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產生保險業不正當競爭等問題。因此,從法律角度要嚴格規範保險廣告,才能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競爭。

  在鄭寧看來,我國缺乏調整保險廣告行為的法律法規,我國廣告法中沒有專門針對保險廣告的相關條款,規範保險廣告在朋友圈的投放,應當明確監管主體、健全相應法律法規。確定保險廣告的監管主體,對保險廣告的監管可以是多方面的,除銀保監會監管外,工商局、稅務總局、廣電總局等行政機關可以對保險廣告進行監管,在對違法保險廣告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由銀保監會作出最終裁定。

  “在推動立法時應當注意對保險廣告進行分類監管,可以分為財險、壽險和健康險三類分別制定監管標準。同時,關於保險廣告的內容、形式、信息披露方式、特定條款的用詞、統計資料的使用、貶低他人的聲明、保險公司的狀況聲明、特別要約等情況均要詳細規定。”鄭寧說。

  張星水認為,在轉發涉及保險產品信息的時候,一定要從自己所在的保險公司官方自媒體平台進行轉載。涉及保險銷售政策和營銷宣傳推介活動的,一定要以保險公司官方信息為準,嚴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自行編髮。嚴禁轉載未經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審核的營銷宣傳信息,確保轉載信息真實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一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員工管理培訓教育,提高法律意識,不能通過社交媒體或其他渠道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建立針對互聯網發布傳播相適應的監管機制,盡可能及時主動發現保險銷售方面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趙佔領說。

  如果人們因為看到違規的宣傳信息而誤報保險,該如何追回?

  對此,鄭寧說,如果出現誤報保險的情形,根據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張俊岩認為,市場行為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消費者是基於銷售誤導而購買的保險,會增加事後導致糾紛的可能性,對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極為不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關於人身保險業綜合治理銷售誤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等都力圖增強銷售人員的合規意識,解決保險銷售誤導問題,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所支付的這個保險款項。如果保險公司不願意解除合同或不願意退款,可以到行業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或者當地銀保監局投訴舉報。”趙佔領說。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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