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團體標準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李智華 記者李青山)記者獲悉,近日,廣東省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有新突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T/GDAQI 020—2020)團體標準正式發布。這是國內首個對監督抽查抽樣和檢驗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統一和規範的標準,創新性地提出許多接地氣、操作性強的規定,例如:只允許作出“監督總體”不合格結論,不允許作出“監督總體”合格的結論,如果抽檢不合格,可追溯的產品範圍可擴展至同廠家同標準的產品。

  記者了解到,在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的組織推動下,廣東省標準化院等編製單位經過將近一年的努力,於3月5日正式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團體標準。就時機而言,規範緊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發布實施,體現了為新時期重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新機制而謀划的前瞻性。鑒於該標準即將被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採信用於全省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該標準也將開創行政監管部門採信團體標準的先河。

  廣東作為全國產品監管體制改革前沿陣地,不僅有全國最多的國檢中心,也是監督抽查以問題為導向、廢除產品抽檢不合格結論“批次”限制、實行一處發現不合格全省退市等抽查機制創新的發源地。規範雖然是以團體標準形式發布,但整個編製過程都參照國家標準的編製規範要求進行的。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及廣東省標準化院前後數十次組織技術研討,反覆徵求行業意見,對過程進行嚴格把控,標準審定會更是邀請來自市場監管總局和多個省市的專家評審,由監督抽樣檢驗系列國家標準及相關ISO國際標準的主要起草人於振凡研究員審定把關,以確保標準的質量。

  據介紹,規範在完全遵循《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提煉了廣東近年產品質量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成果創新經驗,並廣泛吸收市場監管總局、全國業內專家的意見,對近年來監督抽查工作中積累的問題一一化解,使標準不僅有突破、有創新,還非常接地氣,具有可操作性。作為全國內首部對監督抽查抽樣和檢驗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統一和規範的標準,規範在6個方面作出了創新。這些創新將為提升監督抽查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為市場監管部門重構產品質量監管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構建監督抽查的技術規範體系。在行政框架下,對監督抽查中抽樣、檢驗、異議、複檢、結果判定等環節的技術要求作出細緻規定,增強了監督抽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打通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明確市場和消費導向,優先考慮在更能反映產品的真實質量狀況的流通領域抽樣,同時,將服務業(包括再生產環節)使用的產品納入抽樣範圍。

  建立“雙隨機”和“問題導向”抽查的適用規則。提出隨機抽樣和非隨機抽樣的適用條件和使用場景,對隨機抽樣的運用進行了解釋和規範,破解現實中對“隨機”和“問題導向”衝突的困惑。

  破解監督抽查結論受“批次”限制難題。廢棄只針對產品某“批次”作出判定的做法。如果抽檢不合格,可追溯的產品範圍可擴展至同廠家同標準的產品。

  加強不合格結論判定的風險管理,只允許作出“監督總體”不合格結論,不允許作出“監督總體”合格的結論,最大限度降低錯判風險。立足抽檢理論基礎,運用風險管理原理,建立“抽一備一”的抽樣方案,抽檢不合格推斷“總體”不合格的規則。從抽樣檢驗原理上對抽樣檢驗不同結論的表述予以剖析,夯實抽檢工作的理論支撐。

  加強主觀過錯因素分析,優化結論分類。根據《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涉及安全等的“嚴重質量問題”予以查處,非嚴重質量問題責令整改的立法精神,將不合格類型劃分為 “嚴重不合格”和“不合格”兩類,將是否涉及安全、是否涉及關鍵質量指標作為是否嚴重不合格的衡量指標,對不合格是否涉及主觀過錯列為補充分析指標,為判斷是否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提供技術參考。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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