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公布8起防疫用品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萬曉東)為切實加強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監管,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並於近日公布8起典型案例。

  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市恆仁泰藥品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3M 9001”防顆粒物口罩(不帶閥)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共計銷售150隻。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違法行為。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恆仁泰藥品銷售有限公司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東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魏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魏某銷售“康護盾”口罩所標稱的生產廠家“康護盾呼吸防護科技有限公司”並不存在,且魏某未取得營業執照,涉案口罩共計500隻。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所指違法行為。東麗區市場監管局已對魏某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市惠芸藥店進行檢查。經查,該藥店玻璃牆上張貼有宣傳海報,內容显示“國家指定抗流感儲備藥物小兒肺熱咳喘口服液”,屬於對其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惠芸藥店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市榕順堂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3M 9001”防顆粒物口罩(帶閥)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共計銷售750隻。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違法行為。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榕順堂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紅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民眾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店經營的口罩沒有中文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檢驗合格標誌,且未明碼標價,共計銷售100隻。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民眾藥房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03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河西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中舟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店經營的泰達牌生態醫用防護口罩(N-95),為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抗擊非典疫情期間生產的應急物資,保質期2年,現已過期,涉案口罩360隻。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所指的違法行為。河西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中舟大藥房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北辰區榮國便利店進行檢查。經查,該店經營的口罩沒有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北辰區榮國便利店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寧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天津市潤鑫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經營的“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不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為未經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涉案口罩60包(20隻/包)。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所指違法行為。寧河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潤鑫堂大藥房有限公司立案調查,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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